申请人:任某,男,汉族,1979年6月7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兴隆花苑。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西大街35号。
法定代表人:吴振江,局长。
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3日作出的京公大行罚决字[2024]540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机关于2024年6月4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已予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于2024年8月8日经过电话确认,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