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京兴政复字〔2024〕779号

来源:区司法局  日期:2025-06-06 17:43 打印 【字体: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5日作出京兴市监公开〔2024〕第34号-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本机关于2024年9月9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答复违法责令其限期重作。

  经审理查明:

  2024年6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为了解你机关法治政府建设落实情况,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知情、监督权利及科研需要,现申请公开你机关截止目前因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与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及名单。你单位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数量和名单。你单位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你单位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项目的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采购清单,财政支出的方式与来源,你单位的财政预算公开。办理本人投诉举报案件的人员姓名、执法证号、联系电话以及你辖区投诉举报统计的分析报告、消费投诉信息以及你辖区食品药品产品的监督检查情况;罚没案件的数量罚款总额。以上政府信息公开时间段明确为2022、2023、2024年度。

  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5日作出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登记回执》,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将于2024年7月23日前作出书面答复。

  2024年6月26日,被申请人办公室向法制科、人身科、财务科、消保科、协调科、药化科发出《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黄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征求意见的函》,要求协助查询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2024年7月10日,协调科复函称申请人黄某申请的政府信息部分内容“你辖区食品药品产品的监督检查情况”食品抽检情况已在大兴区人民政府官网“政务公开”栏目进行主动公开。2024年7月11日,科技与财务科复函称申请人黄某申请的政府信息部分内容“你单位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项目的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采购清单,财政支出的方式与来源,你单位的财政预算公开。”已依照规定在网上进行主动公开。2024年7月12日,法制科复函称“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与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及名单。罚没案件的数量、罚款总额。”的信息,需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汇总。2024年7月12日,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复函称“《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投诉举报信息的统计、分析、应用,定期公布投诉举报统计分析报告,依法公示消费投诉信息。在开展相关工作的过程中,情况说明如下。全国12315平台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设立的市场监管系统的投诉举报平台,接收到的投诉举报信息包含投诉举报人姓名电话及身份证号等敏感信息,为确保这些数据的安全性与保密性,我局必须对收集到的举报信息进行严格的统计、加工和分析。这一过程不仅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还涉及到复杂的数据处理技术,以确保用户隐私不被泄露或滥用。由于数据量庞大且信息类型多样,我们在数据处理过程中面临着一定的技术挑战。同时,为保证信息分析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我们还需要进行多次审核和校对。目前,未能形成相关分析报告。附件: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截图”。2024年7月12日,药化科复函称申请人黄某申请的政府信息部分内容:“你辖区食品药品产品的监督检查情况”药品检查信息已在大兴区人民政府官网“政务公开”栏目进行主动公开。

  2024年7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书》,主要内容为:黄某:……一、您申请表中描述的“为了解你机关法治政府建设落实情况,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知情、监督权利及科研需要,现申请公开你机关截止目前因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与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及名单。以及你辖区投诉举报统计的分析报告、消费投诉信息;罚没案件的数量、罚款总额。以上政府信息公开时间段明确为2022、2023、2024年度。”的信息,经检索以上信息需本机关加工、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现告知您所申请的信息不予提供。二、您申请表中描述的“你单位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数量和名单。你单位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项目的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采购清单,财政支出的方式与来源,你单位的财政预算公开。以及你辖区食品药品产品的监督检查情况”的信息,本机关涉及的信息已经主动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现告知您该政府信息已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官网(https://www.bjdx.gov.cn)“政务公开”栏目相关子栏目内进行公示。三、您申请表中描述的“你单位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的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告知您向大兴区公务员局相关部门咨询。四、您申请表中描述的“办理本人投诉举报案件的人员姓名、执法证号、联系电话”的信息,属于咨询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您可以向当时投诉举报的相关部门咨询,因您未明确申请公开投诉举报案件的信息,无法确认案件受理部门,依据便民原则,您可以向本机关咨询服务联系电话:010-69253790咨询相关部门联系方式。……

  2024年7月15日,被申请人将案涉《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又查,2022和2023年《北京市大兴区12315平台投诉举报数据分析报告》已分别于2024年9月18日、2024年8月16日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官网公开。具体案件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可通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

  上述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信封、《登记回执》、《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黄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征求意见的函》及《复函》、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网站截图、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截图、《答复书》、邮寄单、邮政快递信息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及第二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第(一)项:“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答复的法定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5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当日作出并邮寄送达《登记回执》,于2024年7月15日作出并邮寄送达涉案《答复书》,符合上述规定,并依法进行登记、告知、送达,程序合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的答复是否正确。本机关分别论述。

  关于“为了解你机关法治政府建设落实情况,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知情、监督权利及科研需要,现申请公开你机关截止目前因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与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及名单。以及你辖区投诉举报统计的分析报告、消费投诉信息;罚没案件的数量、罚款总额。以上政府信息公开时间段明确为2022、2023、2024年度。”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对于“因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与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及名单。以及你辖区投诉举报统计的分析报告、消费投诉信息;罚没案件的数量、罚款总额”的信息,被申请人提交相应证据未能证明对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进行了合理查找,而径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答复申请人不予提供,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关于“你单位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数量和名单。你单位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项目的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采购清单,财政支出的方式与来源,你单位的财政预算公开。以及你辖区食品药品产品的监督检查情况”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一)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相关科室反馈,上述信息已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已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官网(https://www.bjdx.gov.cn)“政务公开”栏目相关子栏目内进行公示。区政府网站是大兴区政府综合性质的官方网站,其中涵盖多部门信息。且上述政府信息所属类目也不一致,这种情况下在无明确告知类目和引导查询的情况下,对上述政府信息查询存在困难,属于告知途径不明确。

  关于“你单位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虽然不负责公务员的招录工作,但作为用人单位应当知晓上述信息,而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上述信息属于被申请人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被申请人未经查找也未告知获取方式、途径,而依据上述规定作出答复,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

  关于“办理本人投诉举报案件的人员姓名、执法证号、联系电话”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实为咨询事项,被申请人所作答复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所作答复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的情况,应予撤销。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5日作出京兴市监公开〔2024〕第34号-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