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京兴政复字〔2024〕743号

来源:区司法局  日期:2025-06-06 17:44 打印 【字体:

  申请人:许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

  法定代表人:张婷,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9日作出的大兴区旧官镇政府(2024)9号-答《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于2024年9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请求确认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7月9日做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大兴区旧宫镇政府(2024)第9号-答)行政行为违法;

  2.责令重新作出复。

  经审理查明:

  2024年6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内容为:“申请由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人民政府备案保存的,在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大兴区分中心实施《大兴区旧宫集镇集贤地区旧村改造2号地C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征收拆迁大兴区旧宫镇有余庄旧宫西路北三条X号X房屋时备案本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2024年6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登记回执》,2024年6月20日申请人签收《登记回执》。

  2024年6月24日,被申请人综合保障办公室分别向北京市大兴区旧官镇城乡建设办公室和北京亦展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核查函》,主要内容为:“2024年6月13日,我机关收到申请人许某申请公开‘申请由北京市大兴区旧官镇人民政府备案保存的,在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大兴区分中心实施《大兴区旧官集镇集贤地区旧村改造2号地C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征收拆迁大兴区旧官镇有余庄旧官西路北三条5号1房屋时备案本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信息。根据上述内容,请协助核实,申请人上述申请内容,您单位是否制作、留存或保管相关材料。请于7月3日前将核查情况书面反馈至旧官镇综合保障办公室。”

  2024年6月28日,北京市大兴区旧官镇城乡建设办公室作出《关于核查函的回函》,主要内容为:“关于《核查函》我科室已收悉,经核实,回函内容如下关于《大兴区旧官集镇集贤地区旧村改造2号地C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征收拆迁大兴区旧官镇有余庄旧官西路北三条5号1房屋时备案本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我科未制作留存保管相关材料。”

  2024年7月3日,北京亦展置业有限公司作出《核查函的回复》,主要内容为:“2024年6月24日,我公司收到贵单位《核查函》后,我公司立刻安排专人就来函内容进行核查,现就核查内容回复如下:申请人所述大兴区旧宫镇有余庄旧宫西路北三条5号1房屋依据清登结果不存在,申请人所述大兴区旧宫镇有余庄旧官西路北三条X号X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我单位未制作留存或保存。”

  被申请人综合保障办公室在内部档案中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为关键词检索,检索结果为“找不到正在搜索的数据。”

  2024年7月3日,被申请人综合保障办公室作出《情况说明》,主要内容:“旧官镇未设有独立档案科,镇档案工作由综合保障办公室(党政工作)负责。由党政办对本单位的全部档案及有关资料实行综合管理,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查询等工作。许国云依申请公开案件,办公室自查即为档案查询。”

  2024年7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并于次日向申请人邮寄,申请人于2024年7月11日签收。

  另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向有余庄书记了解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情况。申请人在该村没有宅基地、没有房产,申请人的户籍地“X号1”不存在实际地址,因申请人与陈某离婚后,派出所为其临时挂户口设置的。

  北京亦展置业有限公司目前按镇属企业调度管理,并且北京亦展置业有限公司作为涉案项目拆除腾退实施主体,负责涉案项目拆迁档案整理存档工作。故被申请人就许某的信息公开申请向北京亦展置业有限公司进行协助查询。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信封;

  2.登记回执及查询记录;

  3.内部查询结果截屏图;

  4.核查函2份及核查函的回复2份;

  5.与有余庄负责人电话沟通记录及录音光盘;

  6.情况说明;

  7.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及邮件查询记录。

  8.情况说明(补充)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答复的法定职权。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请求,被申请人各部门均查阅了档案,均未查到相关内容。被申请人根据查找结果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向申请人答复,告知其申请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2024年6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4年7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并未超出法定期限,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9日作出《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于2024年7月9日作出的大兴区旧官镇政府(2024)9号-答《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