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京兴政复字〔2024〕658号

来源:区司法局  日期:2025-06-06 17:52 打印 【字体: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京开路兴丰段3号

  法定代表人:高增波,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9日作出的京兴市监公开〔2024〕第39号-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本机关于2024年8月12日收到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采取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进行处理。

  经审理查明:

  2024年7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内容描述为:“你机关(被申请人)2021年度的所有市场监管类投诉举报案件信息和分析等信息的报告以及你机关(被申请人)2020年度本行政区域的投诉举报统计案件信息和分析报告。”当日,被申请人作《登记回执》,并于2024年7月8日将《登记回执》邮寄送达申请人。

  2024年7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张某申请政府信息征求意见函》向内部“消保科”要求调查反馈。2024年7月29日,回复作出《关于张某申请政府信息征求意见的复函》,主要内容为:“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投诉举报信息的统计、分析、应用,定期公布投诉举报统计分析报告,依法公示消费投诉信息。在开展相关工作的过程中,情况说明如下。全国12315平台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设立的市场监管系统的投诉举报平台,接收到的投诉举报信息包含投诉举报人姓名、电话及身份证号等敏感信息,为确保这些数据的安全性与保密性,我局必须对收集到的举报信息进行严格的统计、加工和分析这一过程不仅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还涉及到复杂的数据处理技术,以确保用户隐私不被泄露或滥用。由于数据量庞大且信息类型多样,我们在数据处理过程中面临着一定的技术挑战。同时,为保证信息分析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我们还需要进行多次审核和校对。目前,未能形成相关分析报告。附件: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截图。”

  被申请人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查找:一是向责任科室征求意见询问;二是进行科室电脑检索;三是在主动公开的网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官网)进行检索。履行这些必要的查找流程后,被申请人的查询结果显示未找到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

  2024年7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书》。被申请人于同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答复书》。

  上述事实有《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登记回执》、《关于张某申请政府信息征求意见函》、《关于张某申请政府信息征求意见的复函》、被申请公开信息查询检索的截图、《答复书》、邮政信息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及第二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第(一)项:“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答复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8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登记回执》,于7月8日邮寄送达申请人,后于2024年7月29日作出案涉《答复书》并于同日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了答复,并依法进行了登记、送达,程序合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所做答复是否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被申请人已经尽到了查找义务,且被申请人未制作、未保存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于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需要一定的统计、分析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答复申请人不予提供,属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依据正确,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京兴市监督公开[2024]第39号-答)。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