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京兴政复字〔2024〕614号

来源:区司法局  日期:2025-06-06 17:53 打印 【字体:

  申请人:朱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清源路7号。

  法定代表人:伊光旭,支队长。

  2024年7月26日,申请人向本机关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7月29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申请人以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为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京公(交)行罚决字(2024)1115002800568050号),并请求对其醉驾的事实进行重新认定并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处理决定,恢复申请人驾驶资格或减轻相应处罚。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4年1月18日收到被申请人当面送达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签字签收,且该《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载明了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期限。因此,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超过了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