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
法定代表人:洪敏,镇长。
2024年7月25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申请人以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刘某反映拔除自家树木补偿等问题的行政程序处理答复书》。
2024年7月29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