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清源路7号。
法定代表人:周湧,支队长。
2024年7月22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通过网上行政复议平台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申请人以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为被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2024年7月29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撤回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