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京兴政复字〔2024〕589号

来源:区司法局  日期:2025-06-06 18:40 打印 【字体: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宏福路1号。

  法定代表人:高志纯,党委书记。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7月11日作出的京大西红门镇限拆公告字〔2024〕0500500号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回填)决定公告》(下称“限拆决定公告”),请求撤销该限拆决定公告。本机关于2024年7月18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现案件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回填)决定公告(西红门镇限拆公告字〔2024〕0500500号),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

  2023年5月17日,被申请人发现申请人所有的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绿林苑XX号楼X单元XXX房屋(下称“涉案房屋”)北侧一处彩钢结构建设涉嫌违法建设,在居委会工作人员见证下于当日进行现场检查、勘验、拍照,该处建设长6米,宽4米,建筑面积24平方米,用于个人使用。2023年5月18日,被申请人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大兴分局(下称“大兴规自委”)发送案件协查函,请求协助认定该处建筑是否属于违法建设。2023年5月29日,大兴规自委作出回函,称该处建筑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24年5月10日,被申请人发现涉案房屋南侧一处木制彩钢结构建设涉嫌违法建设,在居委会工作人员见证下于当日进行现场检查、勘验、拍照,该处建设长6米,宽4米,建筑面积24平方米,用于个人使用。2024年5月12日,被申请人向大兴规自委发送案件协查函,请求协助认定该处建筑是否属于违法建设。2024年5月17日,大兴规自委作出回函,称该处建筑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24年7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限拆决定公告和京大西红门镇限拆字〔2024〕0230483号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回填)决定书》(下称“限拆决定书”),内容一致,均以申请人违反《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限柒日内拆除违法建设,并接受复查,逾期未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并于当日在涉案房屋门口显眼处张贴限拆决定公告和限拆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北侧)、《现场勘验笔录》(北侧)、城管〔2023〕第12227号《案件协查函》、现场照片、涉案房屋位置定位图、关于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绿林苑XX号楼X单元XXX房屋北侧相关建筑物规划审批情况的函、《现场检查笔录》(南侧)、《现场勘验笔录》(南侧)、关于协助查询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绿林苑XX号楼X单元XXX房屋南侧规划审批情况的函、关于协助查询大兴区西红门镇绿林苑XX号楼X单元XXX房屋南侧的复函、《限期拆除(回填)决定公告》《限期拆除(回填)决定书》、现场张贴照片及工作人员证明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查处违法建设的职责分工。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建设情况进行巡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选址意见书、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等规划文件但进行建设的情形进行查处。根据上述规定,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人民政府具有处理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法定职责。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本市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规划许可证件包括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相应的临时规划许可证。城镇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件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违法建设包括城镇违法建设和乡村违法建设。城镇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乡村违法建设是指应当取得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乡村建设工程。本条例所称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包括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本案中,被申请人通过向大兴规自委函询,对涉案房屋两处建设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事实进行了确认,据此认定为违法建设并无不妥。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作出限拆决定公告前对违法建设的情况进行了充分调查询问,并未查明两处建设的建设人、所有权人、管理人等情况,故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拆决定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次,被申请人在作出限拆决定公告前未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故被诉限拆决定公告应属程序违法。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拆决定公告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综上,申请人的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7月11日作出的京大西红门镇限拆公告字〔2024〕0500500号《限期拆除(回填)决定公告》。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