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巴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天富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杨志,镇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7日作出的大兴区北臧村镇政府(2024)第2号《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不服,本机关于2024年7月16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5月17日作出的《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公开申请人申请的信息。
经审理查明:
2024年4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所需信息描述为“申请人宅基地及房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西大营西X路XX号,现涉及申请人户籍变动信息,申请人为了了解具体情况,特申请:1、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西大营西X路XX号宅基地的地籍调查表;2、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西大营西X路XX号宅基地的土地登记资料;3、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西大营西X路XX号宅基地的权属变更情况(使用权人);4、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西大营西X路XX号宅基地的权属证书。”同日被申请人作出《登记回执》。2024年4月26日,北臧村镇综合保障办公室(行政后勤)向北臧村镇城乡建设办公室(规划)去函征询,要求协助核实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2024年5月8日,北臧村镇政府城乡建设办公室(规划)回函称:“经查,我部门未查找到保存有巴某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资料。目前,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正在进行,尚未收到相关土地调查登记资料。建议你部门到档案室查询是否保存有相关历史资料。”2024年5月15日,北臧村镇综合保障办公室(行政后勤)出具《档案查询情况说明》称在档案室未查找到保存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有相关信息资料。2024年5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书》,于当日向申请人现场送达。
上述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登记回执》、《关于巴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征询函》、《关于巴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函》、《档案查询情况说明》、《答复书》、《签收单》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答复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9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当日作《登记回执》,于2024年5月17日作出并向申请人送达《答复书》。因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并且依法进行了登记、送达,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七)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相关科室去函进行了查找,已尽到查找义务,但未查到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依据上述规定作出案涉《答复书》,告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宅基地的地籍调查表、土地登记资料、权属变更情况(所有人)等信息被申请人不存在,告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宅基地的权属证书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信息,建议申请人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7日作出的大兴区北臧村镇政府(2024)第2号《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