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京兴政复字〔2026〕29号

来源:区司法局  日期:2026-04-30 14:00 打印 【字体:

  申请人:宋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5日作出的编号:第1115041103457830号《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本机关于2026年1月5日收到申请人在网上平台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采取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

  被申请人民警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2026年1月5日10时许,申请人驾驶轻型厢式货车(鲁SXXXXX)由北向南行驶至京开高速主路西红门收费站,因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被民警发现拦截,该地点为本市五环内道路,显然申请人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民警口头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申请人提出“以前都是警告”的申辩理由。被申请人民警未予采信后当场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了案涉《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00元,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后被申请人民警告知了申请人不服处罚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和途径。

  又查,申请人在复议中向本机关提供了北京新发地农产品批发市场为车牌号:鲁SXXXXX提供的绿色通道车证。该证规定路线:西红门收费站→京良路?市场各门区→西红门离京;该证第四条载明:服从交通警察管理。

  上述事实有执法记录仪视频、《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绿色通道证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进行管理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元罚款:(三)未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指示或者交通警察指挥行驶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于2017年8月21日发布《关于对部分载货汽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通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外省、区、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载货汽车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每天6时至24时,六环路(含)以内道路禁止所有载货汽车通行。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通告的规定,在机动车禁行区域周边道路设置禁令标志。对于机动车违反本通告规定进入禁行区域道路行驶的,认定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本案中,申请人驾驶牌照为鲁SXXXXX的轻型厢式货车于2026年1月5日10时许由北向南行驶至京开高速主路西红门收费站,显然实施了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对申请人罚款100元,记1分,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中,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申请人交通违法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在对申请人作出处罚前告知了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申请人提出“以前都是警告”的陈述申辩理由,被申请人民警未予采纳,当场向申请人作出并送达案涉《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实施程序,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属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5日作出的编号:第1115041103457830号《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六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