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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
2026年1月8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申请人以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为被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111500196188968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2026年1月21日,本机关通过电话确认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