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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编号:1115031103326390号《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机关于2026年2月13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案件审理期间,本机关于2026年2月26日收到申请人电话告知要求撤回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