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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8〕20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的通知》(财预〔2021〕110号)等有关规定,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大兴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对部分专项债券用途进行调整。调整项目信息已按照北京市财政局要求进行汇总,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2:2025年北京市政府专项债券(三十八期)-京南创芯港工业产业园区前期开发项目用途调整信息披露材料(调增).zip
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
202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