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北京同仁医院(南区)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行政许可情况公示(2018...

来源:大兴卫生计生信息网  日期:2018-07-30 00:00 打印 【字体:
行政许可设定依据:《母婴保健法》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 《北京市计划生育技术管理办法》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或许可证号 项目名称 审批类别 许可内容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许可决定日期 许可截止日期
M11011546011101006 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许可证 核准 放置宫内节育器术;取出宫内节育器术;孕10周以内的人工流产负压吸引术(宫腔镜技术不得用于终止妊娠手术);孕7周以内的药物流产;孕10-13周钳刮术;应用麻醉镇痛技术实施负压吸宫术;中期妊娠引产术;孕10-16周药物流产术;缓释系统避孕技术;各种女性绝育术;女性绝育后复通术;腹腔镜;宫腔镜节育技术服务。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
北京同仁医院
12110000400686347L 张罗 2018.7.27 2020.9.30
M11011546011101006 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许可证 核准 三级助产服务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
北京同仁医院
12110000400686347L 张罗 2018.7.27 2019.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