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医疗事故鉴定费

来源:大兴区人民政府网站  日期:2018-10-22 00:00 打印 【字体:

  【项目名称】医疗事故鉴定费

  【设立依据】京价(收)字【2003】364号

  【收费标准】区县级医学会按每例3000元收取

  【执收单位主体】北京市大兴区医学会

  【执收单位收费文件依据】京价(收)字【2003】364号

  【执收单位项目】医疗事故鉴定费

  【执收单位标准】区县级每例3000元

  【执收单位范围及对象】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