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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医疗事故鉴定费
【设立依据】京价(收)字【2003】364号
【收费标准】区县级医学会按每例3000元收取
【执收单位主体】北京市大兴区医学会
【执收单位收费文件依据】京价(收)字【2003】364号
【执收单位项目】医疗事故鉴定费
【执收单位标准】区县级每例3000元
【执收单位范围及对象】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