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取消调整74项市政府部门要求基层 开具涉及群众办事创业的证明目录

来源:区政务服务局  日期:2019-12-04 00:00 打印 【字体:
序号 证明名称 开具单位 主管部门 证明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1 个人档案存放在社保所的失业人员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存档证明 街道(乡、镇)社保所 市民政局 申请人提交个人存档凭证或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2 个人档案存放在社保所的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存档证明 街道(乡、镇)社保所 市民政局 申请人提交个人职工退休证、个人存档凭证或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3 在劳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个就业(求职)状况证明 街道(乡、镇)社保所 市民政局 申请人提交个人就业(求职)凭证或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4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就业收入情况证明 街道(乡、镇)社保所 市民政局 申请人提交个人收入凭证及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5 无工作单位人员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个人收入证明 街道(乡、镇)社保所 市民政局 申请人提交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收入凭证及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6 居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的收入证明 居(村)委会 市民政局 申请人提交个人公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工资等收入凭证,并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7 申办收养子女登记的收养人本人婚姻状况证明 居(村)委会 市民政局 申请人提供本人公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以及通过本市家庭子女数据共享核实办理。
8 申办收养子女登记的收养人本人有无子女情况证明 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市民政局 申请人提供本人公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以及通过本市家庭子女数据共享核实办理。
9 申办收养子女登记的收养人本人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 居(村)委会 市民政局 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核实或第三方收养评估办理。
10 申办收养子女登记的监护人为送养人的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居(村)委会 市民政局 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核实或第三方收养评估办理。
11 申办收养子女登记的生父母为送养人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居(村)委会 市民政局 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核实或第三方收养评估办理。
12 申办收养子女登记的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居(村)委会 市民政局 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核实或第三方收养评估办理。
13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证明 居(村)委会 市民政局 申请人提交不能到场一方委托公证**。
14 申办收养子女登记未向公安机关报案登记的捡拾弃婴或儿童情况证明 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市民政局 通过部门内部协调办理。
15 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的双方关系证明 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市民政局 申请人提交本人公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双方以夫妻关系同居的签字声明办理。
16 申请补领结婚登记时需两名近亲属出具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居(村)委会 市民政局 如申请人与出具证明近亲属在同一户口簿上时,提交申请人个人公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办理;不在同一户口簿上时,提交出具证明近亲属身份证,及申请人与近亲属书面协议办理。
17 监护人代为被监护人申请补领婚姻登记的被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居(村)委会 市民政局 申请人提交被监护人医院诊断证明、法院裁定书,或通过与残联信息共享查询核实办理。
18 监护人申请查阅被监护人婚姻登记档案、复印被监护人婚姻登记档案的被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居(村)委会 市民政局 设定依据不充分。证明取消后,调整为:申请人提交被监护人医院诊断证明、法院裁定书,或通过与残联信息共享查询核实办理。
19 申请医疗慈善项目援助救助的家庭困难证明 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市民政局 一般情况下,申请人提交家庭低保证、低收入证办理。情况特殊时,申请人根据自己意愿,可到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具并提交家庭困难证明办理。
20 人户分离的年龄在9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申领高龄老人津贴的健在证明 居(村)委会 市民政局 申请人提交本人公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以及通过北京市养老服务与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核实办理。
21 人户分离的年龄在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申领高龄老人津贴的健在证明 居(村)委会 市民政局 申请人提交本人公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以及通过北京市养老服务与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核实办理。
22 人户分离的80岁以上老年人在户籍地申请居家养老(助残)券的健在证明 居(村)委会、街道(乡、镇)民政科 市民政局 申请人提交本人公民身份证和户口簿,以及通过北京市养老服务与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核对办理。
23 人户分离的80岁以上老年人在户籍地申请居家养老(助残)券的现居住地证明 居(村)委会、街道(乡、镇)民政科 市民政局 申请人提交本人公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以及通过北京市养老服务与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核实办理。
24 人户分离的80岁以上老年人在居住地申领居家养老(助残)券的未在户籍地领取养老(助残)券证明 居(村)委会、街道(乡、镇)民政科 市民政局 申请人提交本人公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以及通过北京市养老服务与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核实办理。
25 申领养老助残卡时因系统数据库中没有信息,需要到居(村)委会申办《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卡申请表》盖章 居(村)委会 市民政局 通过部门内部审核办理。
26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申领定期抚恤金的家庭困难证明 居(村)委会 市民政局 申请人提交个人公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27 申领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丧葬补助费的销户证明 派出所 市民政局 申请人提交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证》办理。
28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申领定期生活补助金的生活困难证明 居(村)委会 市民政局 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29 部分烈士子女和建国后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申领定期生活补助的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的证明 居(村)委会 市民政局 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30 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证明 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市民政局 申请人提供申请及相关线索,通过部门调查核实办理。
31 申请骨灰撒海的经办人与死者关系的证明 居(村)委会 市民政局 申请人提交本人公民身份证、个人书面承诺或申请人同殡仪服务机构签署协议办理。
32 申办公证事项的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居(村)委会 市司法局 申请人提交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办理。
33 申办《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居住亲友住房证明 居(村)委会 市人力社保局 申请人提交亲友住房的房产证、亲友双方签署的房屋借住声明、双方居民身份证办理。
34 申请失业登记的中止灵活就业证明 居(村)委会 市人力社保局 通过劳动保障协管员对中止灵活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进行走访调查办理。
35 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证明 居(村)委会 市人力社保局 申请人提交个人书面承诺办理。
36 无业、失业人员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街道(乡镇)社保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无业、失业申请人提交家庭低保证、低收入证或分散供养证办理;未领取低保、低收入家庭的,提交申请人收入情况的书面承诺办理。
37 申请享受优先分配公租房、租金补贴提档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证明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申请人提交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低保证或低收入证或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卡办理。
38 非法营运人员申请减免行政处罚的个人失业存档证明 街道(乡镇)社保所 市交通委 申请人提交个人存档凭证或部门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39 非法营运人员申请减免行政处罚的家庭困难证明 居(村)委会 市交通委 申请人提交家庭低保证或低收入证办理;未领取低家庭保证或低收入证但家庭确有困难的,提交申请人家庭困难书面承诺及通过部门调查核实办理。
40 非法营运人员申请减免行政处罚的家庭困难证明 居(村)委会 市城管执法局 申请人提交家庭低保证或低收入证办理;未领取低家庭保证或低收入证但家庭确有困难的,提交申请人家庭困难书面承诺及通过部门调查核实办理。
41 无工作单位的育龄夫妻申领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双方基本情况审核盖章 居(村)委会 市卫生计生委 取消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42 夫妻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申请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婚姻情况证明 外地一方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街道(乡、镇)计生办 市卫生计生委 取消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43 夫妻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申请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生育情况证明 外地一方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街道(乡、镇)计生办 市卫生计生委 取消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44 夫妻一方为高校在校生的申请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婚姻情况证明 在学校一方的个人档案存放单位 市卫生计生委 取消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45 夫妻一方为高校在校生的申请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生育情况证明 在学校一方的个人档案存放单位 市卫生计生委 取消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46 女方为军人申请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婚姻情况证明 女方部队师级以上政治机关 市卫生计生委 取消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47 女方为军人申请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生育情况证明 女方部队师级以上政治机关 市卫生计生委 取消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48 申请允许生育二个子女的特殊情况审核证明 居(村)委会 市卫生计生委 取消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特殊情况审核。
49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婚育情况证明 夫妻双方存档单位 市卫生计生委 取消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特殊情况审核。
50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再婚夫妇双方只有一个子女证明 双方存档单位 市卫生计生委 取消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特殊情况审核。
51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指定医疗机构诊断为不孕症的证明 指定医疗机构 市卫生计生委 取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特殊情况审核。
52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证明 福利院 市卫生计生委 取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特殊情况审核。
53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北京市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 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 市卫生计生委 取消生育第二个女子的特殊情况审核。
54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调入本市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证明 调出地县以上计生部门 市卫生计生委 取消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特殊情况审核。
55 查验、登记进入本市成年流动人口的婚育情况证明 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市卫生计生委 通过全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平台查询办理。
56 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人员申请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的婚育证明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市卫生计生委 通过全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平台查询办理。
57 流动人口在现住地申请享受计划生育相关服务和奖励、优待的现居住地证明 居(村)委会 市卫生计生委 申请人提交个人北京市居住证、合法住房租赁合同办理。
58 流动人口在现住地申请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生育服务登记的现居住地证明 居(村)委会 市卫生计生委 申请人提交个人北京市居住证、合法住房租赁合同办理。
59 流动已婚育龄妇女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申请享受一次性奖励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街道(乡、镇)计生部门 市卫生计生委 通过全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平台查询办理。
60 流动已婚育龄妇女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申请享受一次性奖励的户籍地准予生育证明 户籍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市卫生计生委 通过全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平台查询办理。
61 农民或档案存放在社保所的人员申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双方生育情况证明 居(村)委会 市卫生计生委 今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此证明。
62 有档案但未放在社保所的人员申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双方生育情况证明 存档单位 市卫生计生委 今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此证明。
63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夫妻双方生育情况证明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 市卫生计生委 今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此证明。
64 申领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资格一次性奖励(500元)的夫妻双方婚育情况证明 街道(乡镇)计生办 市卫生计生委 取消办理此奖励。
65 申领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资格一次性奖励(500元)的《北京市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 病残儿医疗专家鉴定机构 市卫生计生委 取消办理此奖励。
66 申领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资格一次性奖励(500元)的独生子女证明 夫妻双方存档单位 市卫生计生委 取消办理此奖励。
67 申领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资格一次性奖励(500元)的女方不孕症诊断证明 指定医疗机构 市卫生计生委 取消办理此奖励。
68 申领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资格一次性奖励(500元)的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登记证明 福利院 市卫生计生委 取消办理此奖励。
69 无存档单位人员或农民因违法生育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婚育情况证明 居(村)委会 市卫生计生委 部门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70 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无扰民、不破墙证明 居(村)委会 市工商局 申请人向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变更房屋规划用途;变更完成后,提交房屋用途已变更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申请工商登记办理。
71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居(村)委会 市工商局 申请人向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变更房屋规划用途;变更完成后,提交房屋用途已变更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申请工商登记办理。
72 符合养犬条件证明和养犬义务保证书 居(村)委会 市公安局 由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的方式向公安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即可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73 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的在京长期实际居住证明 居(村)委会 市公安局 申请人提交房主、户主书面声明及通过社区民警入户调查办理。
74 申请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技术、销售、管理人员的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 派出所 市安全监管局 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核实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