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区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区财政局网站  日期:2006-08-29 00:00 打印 【字体:

    第一条  为深化财政预算支出改革,规范我区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保险工作,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使用范围

    第二条  纳入大兴区财政预算管理的并与大兴区财政局有经费缴拨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所有机动车辆的保险均适用本办法。

    保险公司及保险险种的确定

    第三条  保险公司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保险公司。大兴区财政局与中标的保险公司签订《大兴区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合同》。
    纳入统一保险范围的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到中标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市大兴区支公司办理车辆保险。如未履行统一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带来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单位自负。

    第四条  统一保险的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万元)、全车盗窃险(不包括大、中型客车、警务用车)、不计免赔特约险及其他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服务项目。

    统一保险实施的时间

    第五条  大兴区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实施的时间,从2003年3月1日开始至2004年2月28日止。各部门现有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待现有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到期后,纳入统一保险范围。各部门新购机动车辆从2003年3月1日开始直接纳入统一保险。

    第六条  本次统一保险合同期满后,大兴区财政局将根据具体情况重新确定统一保险的实施方案。
保险费的安排和支付

    第七条  统一保险经费的安排:纳入统一保险范围单位的属财政补助资金供养机动车辆的保险费金额,由大兴区财政局按照谈判价格予以核定,并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由财政局国库科统一直接支付。

    纳入统一保险范围的单位用非财政补助资金供养机动车辆的保险费和教委及卫生系统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由单位按规定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市大兴区支公司办理车辆保险,保险费自行支付,险种可由单位根据本办法自行选择。
    单位用财政补助资金供养的机动车辆是指编制2003年部门预算时核定的单位公务用车编制内实有车辆(不包括卫生及教委系统)。

    第八条  保险费的支付:统一保险发生的保险费,统一由财政局国库科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按月集中支付。单位根据大兴区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拨付记帐通知书,按照《北京市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实施细则》及《北京市大兴区政府采购实物调拨及结算的暂行规定》(京兴财采2002[63号])办理财务核算手续。

    各部门职责

    第九条  保险公司职责:负责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为纳入统一保险范围的大兴区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提供保险相关服务。

    第十条  纳入统一保险范围的单位职责:纳入统一保险范围的单位用财政补助资金及非财政补助资金购买和供养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将车辆情况按照要求如实上报,同时加强对所管机动车辆的管理,发生机动车辆变化情况(如:报废、调拨、接受捐赠、新购等),要以书面形式报送区财政局预算管理业务科室,由业务科室签署意见后送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申请单位得到批准后,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应的保险手续,并对保险公司办理的续保、新保、退保等保险手续进行审核后对保险单和记帐通知单进行盖章确认。
 
    第十一条  大兴区财政局职责:负责统一保险工作的经费落实,对各预算管理单位机动车辆情况进行统计和管理,及时核对机动车辆变更情况,并根据各单位确认的保险单金额,进行汇总审核后由国库集中拨付保险公司。在统一保险实施期间,将组织纳入统一保险范围的单位对保险公司进行定期考评。另外,负责对统一保险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发生的各项争议及时协调解决。
 
    惩罚制度

    第十二条  纳入统一保险范围的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和供养的机动车辆情况如有虚报、瞒报或不参加统一保险的,大兴区财政局将不安排机动车辆保险经费,同时予以全区通报。

    第十三条  纳入统一保险范围的单位用非财政补助资金购买和供养的机动车辆情况,如发现瞒报和不到指定保险公司参加统一保险的,大兴区财政局将在安排经费时将保险费予以扣除,扣款引起的责任由单位自负。

    第十四条  纳入统一保险范围的单位严禁出现故意损坏车辆,骗取保费等情况的发生,一经发现,大兴区财政局将对其予以通报批评,并核减车辆经费。同时,单位应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仲裁争议

    第十五条  在统一保险执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纳入统一保险范围的单位和保险公司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加以解决。如协商无结果,双方应将争议提交大兴区政府采购办公室,由其根据保险合同及有关政策进行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提交大兴区政府采购办公室15天后仍不能解决的当事人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其他
 
    第十七条  大兴区财政局将随时根据统一保险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对本办法进行修改。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兴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三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