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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当事人要求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定于2024年07月19日 9时30分在北京市大兴区京开路兴丰段3号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楼408公开举行信顺达(北京)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直接责任人案的听证会。
特此公告。
附件:信顺达(北京)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直接责任人案听证公告.pdf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