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N000/ZK-2020-000022
  • 发文单位: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信息名称: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监管的暂行办法
  • 发文序号:
  • 信息有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其他
  •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2020-08-25 00:00:00
  • 发布日期:2020-08-25 00:00:00

展开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监管的暂行办法

图解: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监管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和《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京兴政发〔2019〕2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就业创业补贴资金包括北京市和大兴区出台的各种培训类补贴、技能类补贴、鼓励用人单位招用类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鼓励灵活就业类补贴、鼓励创业促就业类补贴、稳定就业岗位类补贴以及市局批准执行的其它就业创业补贴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补贴资金的用人单位或申请人、各镇(街)人力社保基层平台、区级审核单位。

  第四条 就业创业补贴资金,坚持过程监管、分类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

  (一)用人单位或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按要求配合市、区人力社保局开展核查工作。

  (二)各镇(街)人力社保基层平台要切实落实首问责任制,负责业务受理及材料初审,对用人单位或申请人及申请材料等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三)区级审核单位负责对初审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第二章 资金监管范围

  第五条 就业创业补贴资金分为对单位和个人的补贴两类。主要用于培训类补贴、鼓励用人单位招用类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鼓励灵活就业类补贴、鼓励创业促就业类补贴、稳定就业岗位类补贴以及市局批准执行的其它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等支出。

  第六条 涉及精准扶持重点行业中小微企业临时性岗位补贴。依据《关于精准支持重点行业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工作的通知》(京人社能字〔2020〕4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技能类补贴指技能提升补贴。依据《关于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7〕169号)《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9〕17号)和《北京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鼓励用人单位招用类补贴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机场建设地区和临空经济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大兴区稳定就业岗位补贴。依据《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用人单位招用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建设地区及临空经济区劳动者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京兴人社就发〔2018〕139号)《关于用人单位招用本市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人员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6〕264 号)和《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若干细则》(京兴人社就发〔2020〕1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依据《北京市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试行管理办法》(京人社就发〔2014〕17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 鼓励灵活就业类补贴。依据《北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京劳就发〔2006〕16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鼓励创业促就业类政策。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和创业贷款利息补贴均依据《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若干细则》(京兴人社就发〔2020〕1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和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依据《关于失业保险稳定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9〕68号)《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字〔2020〕1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字〔2020〕3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申请补贴资金的用人单位、各镇(街)人力社保基层平台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

  第十四条 落实逐级负责制度。按照“谁申请、谁承诺、谁负责”和“谁办理、谁留痕、谁负责”的原则,对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等工作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申请补贴资金的用人单位或申请人、各镇(街)人力社保基层平台、区级审核单位按规定在申请材料背书留痕,并分别对申请、受理、审核的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 建立风险排查机制。区级审核单位定期对各项就业创业补贴资金落实工作开展自查,梳理政策落实及资金拨付过程中的风险点,对发现的风险点要及时排查分析、及时汇总研判,并提出工作建议。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确保风险可控。对需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明确,或确需市级层面研究解决的风险点,及时汇总上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并提出有关工作建议,由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研究解决。

  第十六条 建立线上线下联动机制。依托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将各项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纳入系统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成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有效甄别享受补贴人员、单位的真实性。

  第十七条 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成果机制。对于首次申请就业补贴资金且数额较大、涉及人员较多的项目等或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成果的方式,聘请具备相应资质、信誉度较高的第三方机构,承担就业创业补贴政策信息采集、实地核实等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 建立举报调查机制。就业创业补贴政策各经办单位应畅通监督举报电话,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反映情况比较明确、具体的,各经办单位应按照调查权限,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反映的问题。对经调查核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及时采取有关行政、司法措施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不断完善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或申请人、受理部门、审核部门等有关人员和单位的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或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受理部门、审核部门工作人员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批评教育、通报、诫勉谈话、组织调整、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问责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