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N000/ZK-2021-000085
  • 发文单位:北京市大兴区农业农村局
  • 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兴区设施农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发文序号:京兴政农发〔2021〕14号
  • 信息有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其他
  •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2021年5月17日
  • 发布日期:202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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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兴区设施农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一图读懂: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兴区设施农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区直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全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依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京规自发〔2021〕62号)要求,区农业农村局、区规自分局和区园林绿化局等单位制定了《北京市大兴区设施农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经区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镇(街)、各单位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大兴区设施农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附件2-附件8.docx

  北京市大兴区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大兴分局

  北京市大兴区园林绿化局

  2021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北京市大兴区设施农业项目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依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京规自发〔2021〕62号)要求,结合大兴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区以扩大设施农业生产、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为主要目的,开展新建、改扩建、翻建种植业,畜禽水产养殖业和果品花卉业的设施农业项目,对项目的用地范围及规模、申报、备案、建设、验收、撤销和管理进行规范和要求。

  畜禽水产养殖业项目按照北京市新增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或市区相关部门要求执行。

  第三条 大兴区域内新建、改扩建、翻建的设施农业项目应依规申报,未取得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开工建设的设施农业项目,在耕地保护检查、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执法等管理工作中不予认可。

  第二章 用地原则

  第四条 坚持规划引领,合理选址。

  设施农业用地必须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符合分区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乡镇(街道)域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符合农业发展规划。积极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集约节约用地。

  第五条 坚持农地农用,保护耕地。

  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但应坚守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国家和北京市对特殊设施农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应落实占补平衡。

  第三章 设施农业用地的范围及规模

  第六条 设施农业用地的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种植业和果品花卉业)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

  作物种植(种植业和果品花卉业)设施用地包括用于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的生产设施用地,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道路等辅助设施用地。

  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用于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以及与养殖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道路等辅助设施用地。

  第七条 设施农业用地的规模。

  1.生产设施用地根据农业生产的实际需求合理安排用地规模;与生产棚室相连的耳房(缓冲间、看护房)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连栋温室(大棚)的内部主要通道宽度一般不超过3米,其他棚室的内部通道宽度一般不超过1米。

  2.严格按照标准安排辅助设施的用地规模。

  (1)服务于设施农业项目的内部道路,作为辅助设施单独计算占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3%,宽度(含路肩)不得超过6米。

  (2)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项目总面积的4%以内,且最多不超过10亩。30亩以上规模化果品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项目总面积的2%以内,且最多不超过10亩。

  (3)畜禽养殖类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项目总面积的8%以内,且不超过12亩。

  (4)水产养殖类辅助设施用地控制在项目总面积的3%以内,且最多不超过4亩。

  (5)管理用房用地不得超过辅助设施用地面积的20%。

  (6)建筑物不得超过两层,总高度(檐高)不超过7米。设施农业项目四周的围挡按需设置,必须做到可视化,其他构筑物尽量不破坏耕作层。

  (7)国家对特殊设施农业用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按照市规自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绿化局制订的设施农业用地导则、农业设施设计导则,合理规划部署各类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的用地规模、结构和使用用途。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设施农业项目申报流程。

  镇政府(街道办)负责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工作。备案以及变更备案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设施农业项目经营者撰写项目申请书,提交用地所在村委会和镇政府(街道办)。申请书应包括经营主体、项目名称、项目位置、用地情况、建设内容、生产经营和销售渠道等内容。

  (二)组织材料

  经营者对经村、镇(街)申请无异议的设施农业项目,组织下列备案材料。

  1.建设方案。根据设施农业项目的实际需要,按照设施农业

  用地标准和设计标准编写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设施用地范围、建设内容(设施名称、层数、高度)、各类设施分布平面图、施工计划、土地复垦方案、保障措施等内容。

  2.用地协议。经营者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用地协议。协议内容包括:用地面积、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须经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联席会议表决同意,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后,再经农村集体土地出租联合预审程序签订流转合同。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的设施农业项目不需提供用地协议,但应提供用地情况说明,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3.经营者对拟建设地块及设施建设位置进行定桩测绘(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经营者应结合镇域规划,合理布置辅助设施位置,不占或少占用一般耕地。

  4.土地复垦承诺书、项目建设承诺书、项目经营者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三)初审

  镇政府(街道办)对设施农业项目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各业务科室职责开展初步审查,并填写备案内控表。初审内容如下:

  1.用地协议是否规范、有效。

  2.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真实。

  3.建设方案中,在用地标准方面,种植、畜禽水产养殖或果品花卉生产是否符合土地规划用途,生产设施总用地面积是否真实、辅助设施总用地面积是否超标、复垦方案是否可行;在设计标准方面,建设内容和建筑形态是否符合种植、畜禽水产养殖或果品花卉生产的实际需要,各类设施的用地规模和结构是否合理;在生产经营方面,生产技术是否可行,预期效益是否合理;在施工建设方面,施工计划是否合理,施工安全措施是否明确;在环境保护方面,是否存在污染排放。

  4.现场查勘。镇政府(街道办)组织村委会和经营者开展外业查勘工作,核实项目建设地点与用地协议是否一致,地块四至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建设,周边是否存在不允许设施农业建设的高压电线和输油管线,周边是否存在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污染源等情况。

  (四)套图

  初审合格的设施农业项目,由镇政府(街道办)将项目定桩测绘成果,提交区规自分局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分区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套图工作,明确用地地类和权属。

  (五)公示

  完成套图的设施农业项目,由镇政府(街道办)将用地协议、建设方案等主要内容在镇(街)、村委会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第五章 项目审议与备案

  第九条 部门联审。

  镇政府(街道办)组织召开联审会,一般由镇(街)主管领导主持,召集区规自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农业服务中心、区经管站及其他相关单位参加,对经镇(街)初审通过的设施农业项目进行联合审查和外业检查,镇政府(街道办)于会后形成会议纪要。

  联审会中,区规自分局主要审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是否符合使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条件,生产设施总用地面积是否真实,辅助设施总用地面积是否超标,复垦方案是否可行。

  区园林绿化局主要审查果品花卉项目是否符合行业发展要求,果品花卉项目选址是否合理,建设内容和建筑形态是否符合行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各类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的用地规模和结构是否合理。

  区农业农村局主要审查种植业项目和畜禽水产养殖项目是否符合行业发展要求。审查畜禽水产养殖项目选址是否合理,建设内容和建筑形态是否符合行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各类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和结构是否合理。

  区农业服务中心主要审查种植业项目选址是否合理,种植业项目建设内容和建筑形态是否符合行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各类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和结构是否合理,生产技术是否可行,生产规模是否满足,预期效益是否合理。

  区经管站负责审查用地协议是否规范、有效。

  其他参会单位按行政职能审查相关内容。

  对设施农业项目中涉及经营性粮食存储、农产品加工、农产品交易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和住宅,各类农业园区或农业大棚中建设的住宅、餐饮、娱乐、会议、住宿、停车场、冷链、展销场所,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不予备案,严格按照建设用地管理。

  第十条 项目备案。

  通过联审会审查的设施农业项目,待经营者根据会议要求修改完善备案材料后,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向经营者发放备案告知单,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协议约定的年限。备案编号格式为:京兴(镇街简称)设农备〔年份〕(三位顺序数字)号。对未通过联审会审查的设施农业项目,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在联审会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经营者。

  镇政府(街道办)对完成备案的设施农业项目设立存档档案,对申报备案材料、公示照片、会议纪要、查勘照片等材料进行存档保存。每月月底前向区规自分局、区农业农村局(或区园林绿化局)汇交、报送设施农业项目备案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确立与变更。

  设施农业项目备案完成后,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备案内容和会议要求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单位和建设内容等。确因客观原因需进行变更的项目,经营者需按照本细则第四章“项目申报”中的程序重新履行备案手续,待取得新备案编号后方可实施,否则不予认可。

  第六章 项目上图入库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

  第十二条 镇政府(街道办)组织经营者,在设施农业项目备案手续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持定桩测绘成果等材料向区规自分局开展上图入库工作。未按要求上图入库的项目,在耕地保护检查、土地变更调查、土地执法等管理工作中不予认可。

  第十三条 备案通过的设施农业项目,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的,镇政府(街道办)应组织经营者制定补划方案,并向区规自分局提交。经区规自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第七章 项目的建设

  第十四条 施工建设。

  设施农业项目经营者是施工安全、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应按照国家和市、区在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抗震设防等方面的制度和要求开展设施建设。

  未经镇政府(街道办)备案的设施农业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动工建设。未备案而动工建设,或已备案但未按建设方案施工的,由镇政府(街道办)责令停工停建,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建设时限。

  经营者自取得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编号之日起,应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内容及施工计划进行建设,对于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农业项目,由镇政府(街道办)督促经营者限期建设完成。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管。

  各镇政府(街道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备案项目的建设内容、施工计划及施工安全等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达到预期效果,确保施工安全。

  第八章 项目的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程序。

  1.经营者完成备案审议的各项建设内容后,须在2个月内,准备验收材料,申请镇(街)验收。

  2. 镇政府(街道办)收到验收申请后,组织区规自分局,区园林绿化局(或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服务中心)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内容。

  1.建设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地点、内容、规模、标准、使用用途等是否符合备案内容要求。

  2.变更情况。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3.目标实现情况。项目完成后试运行和运行情况是否符合备案设计目标。

  4.项目管理情况及其它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报告。

  项目验收参加单位要听取经营者的建设施工报告,查阅项目档案资料,实地查验项目实施情况,充分研究讨论,对项目完成情况和效益作出全面评价,镇政府(街道办)形成项目验收报告,并纳入项目备案材料存档。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其他情况。

  对验收合格的设施农业项目,纳入日常监管。对不符合验收要求的,由镇政府(街道办)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要求的,满足撤销备案情形的,由镇政府(街道办)按程序撤销备案编号,对项目已建相关设施不予认可。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后的设施管理。

  设施农业项目建成并完成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需按照备案内容对辅助设施使用用途进行标明,并在项目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置项目平面公示图,标明备案相关内容情况。镇政府(街道办)将已建生产设施纳入全市设施农业台账系统管理。

  第九章 设施农业项目的撤销

  第二十二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备案:

  1.备案后两年未动工建设,或建设完成后一年内未投入生产的。

  2.经营者在备案有效期内存在违法建设、违法用地、土地非正常闲置、耕地荒芜等行为,且未在区、镇(街)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

  3.设施农业项目经营者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撤销的。

  4.因规划调整、农业、产业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不再实施原设施农业项目的。

  5.经营者通过违法违规手段取得用地备案的。

  符合撤销备案条件的,由镇政府(街道办)在2个月内组织部门联审会议撤销备案手续,并采取通知或公告的方式,传达给经营者,督促其完成土地复垦,恢复土地原用途,并联合区规自分局、区农业农村局(或区园林绿化局)现场验收。

  第十章 设施农业项目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业项目建成后的管理坚持依法合规、责权统一、严格监管、违规必究的原则,建立以区规自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园林绿化局和区农业服务中心的区级联合监管,镇政府(街道办)属地监管的联动工作机制,通过遥感监测、动态巡查以及上图入库等措施,实现对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建设、使用和撤销的全过程管理,不留空白。

  区、镇(街)各单位要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对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等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设施农业用地非农化行为,禁止以设施农业为名义违规使用设施农业用地,严禁超标准建设农业设施,严禁将农业设施改建、扩建用于“私家庄园”、别墅、度假酒店等。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的管理职责。

  设施农业项目经营者应严格按照项目备案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禁私自扩大建设规模,严禁设施农业非农利用,严禁私自转让,严禁非正常闲置、耕地荒芜。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责任。

  设施农业项目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周检查机制,每周对村域内所有设施农业项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制止并报告镇政府(街道办)。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农用地流转行为,依规履行民主程序,规范合同签订,对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第二十六条 镇政府(街道办)的管理职责。

  镇政府(街道办)是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的责任主体,要坚持依法依规用地,实现全过程监管。镇(街)要落实月检查机制,每月对镇(街)域内全部设施农业项目开展一次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留档,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置,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对难以认定的问题及时报告区有关部门,发现疑似违建等问题要立即督促整改并向区规自分局报告;每半年向区农业农村局、区规自分局和区园林绿化局书面报告检查监管情况;督促落实设施农业用地退出后的土地复垦;规范备案材料,完善档案管理,每月按时汇交、报送设施农业项目备案相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区级各部门的管理职责。

  区规自分局按照相关要求,在设施农业项目取得用地、设施建成和变更三个阶段,通过“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及时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畜禽水产养殖业的生产管理,指导畜禽水产养殖业设施农业项目经营者合理用地。对种植业和畜禽水产养殖业项目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内的非农利用、非正常闲置等行为进行认定,对违规项目不予补贴支持。

  区园林绿化局负责果品花卉业的生产管理,指导果品花卉业设施农业项目经营者合理用地,对果品花卉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内的非农利用、非正常闲置等行为进行认定,对违规项目不予补贴支持。

  区农业服务中心负责种植业的生产管理,指导种植业设施农业项目经营者合理用地,协助区农业农村局对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内的非农利用、非正常闲置等行为进行认定,对违规项目不予补贴支持。

  其他部门依行政职能履行相的监督、引导职责。

  区级落实季度巡查机制。区农业农村局、区规自分局、区园林绿化局和区农业服务中心按行业及职责分工,每季度对各镇(街)设施农业项目开展巡查检查,检查要覆盖区内有设施农业项目的镇(街),做到年度巡查检查比例不低于30%,对发现的问题场督促、指导镇(街)立即整改。

  第十一章 其他情况说明

  第二十八条 项目各类设施修缮。

  对因正常生产过程中,各类设施出现破损或损坏,需要进行修缮维修的,在不扩大用地面积、不改变使用用途、不改变主体结构的情况下,可不进行部门联审,由镇政府(街道办)对修缮方案进行审核,对修缮现场进行查勘后进行备案登记。对修缮方案、修缮前后设施照片纳入备案材料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于审议通过并取得项目备案编号的农业项目,如遇经营困难或不可抗拒因素需变更项目经营者的,应经过镇政府(街道办)有序流转,严禁项目建设单位私自流转。

  第三十条 对于在原址升级改造或重新规划的设施农业项目,按照本细则第四章“项目申报”中的程序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京规自发〔2021〕62号)下发前已建成、具备备案条件的设施农业项目,应尽快办理备案手续。

  对2015年以来,已按照设施农业备案或确认开展建设经营的项目移交至各镇(街),由镇政府(街道办)组织经营者完善备案相关材料,出具备案编号,完成上图入库工作。

  第三十二条 国有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参照本细则执行,由镇政府(街道办)开展备案登记工作。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规自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园林绿化局负责解释。

  《关于调整农业项目联审程序的通知》(京兴政农发〔2015〕15号)、《关于印发大兴区农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农发〔2016〕26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设施农业管理完善备案手续工作的通知》(京兴政农发〔2018〕44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