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N000/ZK-2022-000151
  • 发文单位:区金融办
  • 信息名称:(失效)北京市大兴区金融服务办公室 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大兴区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发文序号:京兴金融文〔2021〕18号
  • 信息有效性:已失效
  • 主题分类:融资信贷
  •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2021年6月28日
  • 发布日期: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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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北京市大兴区金融服务办公室 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大兴区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一图读懂:大兴区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实施方案(试行)

  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兴区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金融服务办公室

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

  2021年6月28日

  大兴区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实施方案(试行)

  为落实《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强化财政金融政策协同制定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措施的指导意见》工作要求,结合大兴区实际,特制定《大兴区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首次贷款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进一步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助力复工复产和经济发展。

  二、贴息政策

  (一)贴息范围

  在大兴区注册并在本区纳税、符合首都战略功能定位、不在疏解整治范围内、未获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支持的中小微企业:2020年4月1日至6月9日之间,在北京市首贷服务中心22家入驻银行中获得“首次贷款”;2020年6月9日(含)之后在“首贷服务中心现场办理”且为“首次贷款”的中小微企业;2020年4月1日(含)之后在大兴区的驻区银行申请“首次贷款”的中小微企业。

  “首次贷款”是指企业从银行业金融机构首次获得的信贷支持(以贷款业务办理时征信报告显示为准)。

  中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二)贴息标准

  对企业在金融机构首次获得信贷支持,且授信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含)的经营贷款,对企业实际贷款额按最近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0%给予贴息,对超过2000万元的贷款,不予贴息。

  (三)贴息期限

  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逾期或展期不予贴息。

  (四)贴息方式

  贴息资金由区级财政全额负担,在“首次贷款”到期后,给予企业一次性贴息支持。

  三、申报审核流程

  (一)企业申报

  每年3月、8月分两批开展政策申报工作,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持以下材料(相关材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向企业注册所在的镇、街道、基地管委会进行申报。材料清单如下:

  1.贴息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完税证明;

  4.“首次贷款”办理时的征信报告;

  5.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贷款结清证明复印件;

  6.其他需要补充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材料审核

  相关镇、街道、基地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审核申报企业是否属于中小微企业、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申报贴息资金是否准确;申报材料不齐或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更改的内容;申报材料准确齐全的,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区金融办进行复审。

  区金融办收到相关镇、街道、基地管委会的申报材料后,组织驻区银行协查企业是否为“首次贷款”、贷款是否到期并偿还等相关情况,审核通过后报区财政局。

  区财政局对企业贴息资金申请和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拨付资金。

  四、贴息受理期限

  对本实施方案发布前已偿还的“首次贷款”,企业应于2021年8月31日前进行申报;对未偿还的“首次贷款”,企业可在贷款到期后的第一批政策申报期进行申报,超过期限原则上不再受理。

  五、管理与监督

  财政部门、审计部门、金融部门及各镇、街道、基地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贴息企业及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财政贴息资金使用安全、合规、有效。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的企业,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大兴区金融办、大兴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大兴区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申请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