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bgs/ZK-2023-000057
  • 发文单位:区产促中心
  • 信息名称:北京市大兴区新兴产业促进服务中心 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大兴区产业人才保障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文序号:京兴产促文〔2023〕4号
  • 信息有效性:有效
  • 主题分类:社会福利
  •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2023年4月7日
  • 发布日期:202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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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新兴产业促进服务中心 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大兴区产业人才保障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大兴区产业人才保障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印发《大兴区产业人才保障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北京市大兴区新兴产业促进服务中心

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大兴区产业人才保障房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大兴区营商环境,切实加强对产业人才住房保障支持力度,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大兴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京兴政发〔2022〕22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人才指就职于大兴区社会贡献大、科技含量高、行业引领强的组织机构的人员。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人才保障房是指大兴区统筹可利用的保障性居住房源。

  第三条 产业人才保障房的分配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公平公正、只租不售、循环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配租程序

  第四条 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通过所在单位申请产业人才保障房。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家庭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由一方申请。申请家庭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所在单位需在大兴区合法依规正常生产经营;

  (二)申请人须与所在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在职;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区无住房且未通过其他方式承租本市保障房或领取租房补贴。

  第五条 产业人才保障房原则上采取登记配租方式,配租程序如下:

  (一)开展意向登记

  北京市大兴区新兴产业促进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产促中心”)每年定期开展意向登记工作。各组织机构按照要求向所在属地申报意向,属地汇总初审后报区产促中心。

  (二)制定配租方案

  区产促中心对意向登记单位进行综合评分,并结合房源储备情况制定配租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组织配租申报

  属地根据配租方案向意向登记单位收集拟配租人员信息,汇总初审后,报区产促中心。

  (四)审核资格配租

  区产促中心牵头对拟配租单位和人员信息进行联审,审核通过后,由房屋运营管理单位组织办理配租、签约、入住。

  第三章 租赁管理

  第六条 产业人才保障房租金标准按照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房屋运营管理单位与承租单位及承租人签订三方产业人才保障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承租单位有续租意向的,结合年度配租通知要求,向所在属地提出续租意向登记,经审核达到续租条件的,由房屋运营管理单位办理续租。

  第八条 承租单位对本单位承租人负有管理责任;承租单位或承租人不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须自发生变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房屋运营管理单位,并配合办理退租手续。

  第九条 承租人因离职、退休或其他原因退租且房屋仍处于承租单位租赁期限内的,可由承租单位确定新的承租人,经区产促中心审核通过后办理签约入住手续,延续原租赁剩余期限。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房屋运营管理单位负责产业人才保障房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区产促中心牵头定期对承租单位及承租人进行资格复核,复核未通过的,应在规定时限内退出产业人才保障房。

  第十一条 承租单位或承租人在申请、承租过程中存在虚报、瞒报、骗取或未按租赁协议正常履约的,经核实,取消配租资格并收回房源。情节严重的,取消该承租单位或承租人5年内再次申请配租资格。

  第十二条 承租人因各种原因须限期退出产业人才保障房的,房屋运营管理单位可视具体情况给予不超过2个月的周转过渡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本市、区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产促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三年,《大兴区产业发展配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京兴建发〔2019〕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