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bgs/ZK-2023-000064
  • 发文单位:区投促中心
  • 信息名称:北京市大兴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大兴区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办法》的通知
  • 发文序号:京兴投促文〔2023〕17号
  • 信息有效性:有效
  • 主题分类:投资审批
  •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2023年4月13日
  • 发布日期:2023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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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大兴区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两区”建设,鼓励专业化社会力量参与大兴区招商引资工作,促进大兴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构建高精尖产业格局,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促进工作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大兴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大兴区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2023年4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大兴区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两区”建设,鼓励专业化社会力量参与大兴区招商引资工作,促进大兴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构建高精尖产业格局,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促进工作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大兴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京兴政发 [2022] 22 号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各类机构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外商协会、咨询公司、金融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自然人除外。

  第二章 奖励条件与标准

  第三条 中介机构引进的项目(或企业,下同)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北京市及大兴区产业相关要求,即:不引入国家淘汰类产业项目、《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内的项目。不含区内现有企业增资项目、住宅类房地产项目。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第四条 中介机构引荐奖励

  (一)重大项目引荐奖励

  中介机构引荐的重大项目落地后,可申请享受本项奖励:

  1.引荐世界500强及其总部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引荐中国500强及其总部企业、央企及其控股子公司、中国民营企业100强及其总部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引荐独角兽企业主体、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引荐境内A股主板上市的企业主体,一次性奖励30万元;引荐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上市的企业主体和境外知名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创新平台引荐奖励

  中介机构引荐的创新平台主体,以及自落地之日起三个自然年内成为创新平台的项目,可申请享受本项奖励:

  1.引荐的项目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引荐的项目为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引荐的项目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大学科技园,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五条 中介机构引进奖励

  中介机构引进的项目自落地之日起三个自然年内,任意一年综合贡献[ 本文中综合贡献具体指:项目的营收、产值等综合指标。]达到奖励标准后,可申请享受本项奖励。

  (一)重大项目引进奖励

  本项奖励金额不超过项目的综合贡献,若引进的项目三年内成长为重大项目,且中介机构已事先提交申报材料的,可在项目达到奖励标准后,享受本项奖励:

  1.引进世界500强及其总部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引进中国500强及其总部企业、央企及控股子公司、中国民营企业100强及其总部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引进独角兽企业主体,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引进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主体,一次性奖励50万元;引进市级专精特新企业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引进境内A股主板上市的企业主体,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引进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上市的企业主体和境外知名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主体,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引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外商投资奖励

  中介机构引进的外资项目任意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超过300万美元(含),按其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的5‰,对中介机构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项目的综合贡献,最高2000万元。

  (三)综合贡献奖励

  中介机构引进的项目综合贡献达到100万元(含)以上,按照上一年度综合贡献的15%,对中介机构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2000万元。

  (四)京外引进奖励

  中介机构引进京外企业主体,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六条 突出贡献奖励

  引进的项目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构建高精尖产业结构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且不适用第四条、第五条奖励的,可对中介机构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章 奖励选择与兑现

  第七条 奖励选择:

  (一)若同一项目由多个中介机构共同协助引进,须由项目方书面确定唯一中介机构申请奖励。

  (二)本办法第五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择一申请奖励。

  (三)针对第五条第(二)或第(三)项奖励,中介机构可在一个自然年内累计引进5个(含)以内的项目达到标准后,按项目包形式申请奖励。且中介机构可在项目(或项目包)落地之日起三个自然年内,以“达标补差”原则申请差额奖励。

  (四)针对同一项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可叠加申请,即已享受第四条引荐奖励的项目,可在项目落地之日起三个自然年内,任意一年综合贡献达到第五条奖励标准后,申请补足差额部分。

  (五)本办法中同一项目奖励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六)本办法奖励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外币以实际到账日国家外汇兑换率折算。

  第八条 奖励申请与兑现。申请奖励的中介机构应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至大兴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审核通过的中介机构经网上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大兴区资金给付流程对中介机构进行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对在审计与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或存在隐报、瞒报、弄虚作假和违背承诺事项等行为,自发现之日起,限期退还已获得的奖励,取消相关中介机构三年内依据本办法申报相关奖励的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纳入大兴区“1+N”产业政策体系。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由大兴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试行期间,如遇国家或北京市等相关政策调整,本办法同步调整。2021年和2022年满足本办法申报条件的中介机构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