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N000/ZK-2023-000135
  • 发文单位:北京市大兴区司法局
  • 信息名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
  • 发文序号:
  • 信息有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其他
  •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2023年4月12日
  • 发布日期:202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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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不断推进我区行政复议工作,健全和完善行政复议机制,保障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全面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大兴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复议 委员会 ”)是根据本规则规定,对行政复议工作重大事项,为重大疑难复杂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的审议机构。

  大兴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 复议委员会 办公室 ”)是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承办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具体日常工作,设在区司法局行政复议科。

  第三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审议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工作制度;

  (二)研判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

  (三)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和区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对行政复议工作进行调研,研究案件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审议与行政复议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联系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

  (二)承办行政复议委员会有关会议;

  (三)根据行政复议委员会决议制作有关文件;

  (四) 向行政复议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

  (五)办理行政复议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和特邀委员组成。主任由区政府分管司法局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区司法局局长担任,委员由区司法局相关工作人员担任,特邀委员由区政府法律顾问团中遴选出的人选担任。

  行政复议委员会成员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如遇有工作调整或其他原因,由区司法局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是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工作开展方式,分为案件审理会议和工作性会议。

  第七条 案件审理会议可以讨论决定以下行政复议案件:

  (一)区人大或上级政府关注、督办、交办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

  (二)社会影响大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疑难复杂行政复议案件;

  (三)其他应当纳入集体讨论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八条 案件审理会议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议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和特邀委员参加。

  第九条 案件审理会议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副主任或者其指定的委员主持。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议决会议原则上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审议事项原则上由参会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通过。

  第十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理会议的主要规程是:

  (一)案件承办人将上会案件报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查 认为行政复议案件应由案件议决会议讨论决定的,由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在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后 30 日内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决定;

  (二)需由案件审理会议审议的复议案件,上会之前可由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复议双方当事人参加听证会。行政复议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

  (三)上会案件由案件承办人负责汇报案件情况,提出处理建议及其依据,说明需要提请案件审理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与理由;

  (四)案件审理会议采取民主集中制,不同意见应在会议记录中注明,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会议决议制作案件审理会议记录。案件审理会议讨论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实行回避制度。

  (五)案件审理会议应在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内召开,会后作出复议决定报区政府签批复议案件时,应随案附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理会议记录。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理会议应遵守如下纪律:

  (一)每位委员应按时参加议决会议,不得迟到和无故中途退出;

  (二)每位委员应当认真听取案情汇报发表意见,不得讨论与案情无关的话题;

  (三)每位委员应当严守秘密,任何人不得将决议会议的讨论情况向无关或无权得知的人泄露。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性会议由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和主持,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和特邀委员参 加。根据工作需要和议题内容,由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决定工作性会议列席人员。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性会议的主要规程是:

  (一)工作性会议原则上行政复议委员会成员应全部参加;

  (二)工作性会议研究制定行政复议相关制度,审查阶段性 区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听取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汇报,分析总结阶段性区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带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和要求。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委员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敬业、认真高效地履行职责,遵守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决议,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委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 度,不得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案件审议、表决的情况。

  北京市大兴区行政复议委员会

  2023年4月12日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大兴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对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整,调整后成员名单如下:

  主任委员:吴振江 副区长

  副主任委员:梁 晓 区司法局局长

  常任委员:孙晓冬 区司法局副局长

                   王 梦 区司法局复议科科长

                   张 征 区司法局复议接待室主任

                   唐惠子 区司法局应诉科科长

                   王珊珊 区司法局复议接待室副主任

                        刘菁菁 区司法局复议接待室副主任

                        马 建 区司法局复议科副主任科员

                        劳 云 区司法局复议科副主任科员

                   范晨曦 区司法局复议接待室干部

  特邀委员:王 旭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田 磊 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小武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蔡可尚 北京青葵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凤成 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宋振山 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孟宪伟 北京中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区司法局局长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