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bgs/ZK-2024-000269
  • 发文单位:大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信息名称:北京市大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大兴区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 关于大兴区公办托育服务试点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文序号:京兴发改发【2024】5号
  • 信息有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教育培训
  •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2024-05-15 13:51:22
  • 发布日期:2024-05-15 13:5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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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大兴区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 关于大兴区公办托育服务试点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公办幼儿园、公办托育机构:

  为落实本市普惠托育服务试点工作要求,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7号)《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普惠托育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卫家庭〔2023〕22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本区公办托育试点期间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公办幼儿园托班、公办托育机构。

  二、收费标准

  大兴区公办托育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公办幼儿园托班、公办托育机构托育服务费(不含膳食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不高于2100元。公办幼儿园、公办托育机构可统筹考虑政府投入、家庭月均可支配收入和办托成本等因素,在政府指导价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行业部门可在此标准范围内,引导公办幼儿园、公办托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对外公示。

  三、收费信息公开

  公办幼儿园、公办托育机构应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招生简章、收费公示栏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和婴幼儿家长公开幼儿园(托育机构)办园(托)性质、办园(托)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以及退费办法和减免办法等内容。

  四、工作要求

  各部门依职责加强对托育服务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严禁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进行查处。区发展改革委、区卫健委、区教委、区财政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点期限到2025年12月31日,期间国家和北京市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大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大兴区教育委员会 大兴区财政局

  2024年5月15日

《关于大兴区公办托育服务试点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