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N000/ZK-2025-000091
  • 发文单位:北京市大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信息名称:北京市大兴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兴区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序号:京兴粮发〔2025〕1号
  • 信息有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其他
  •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2025-06-10 15:44:21
  • 发布日期:2025-06-10 15:44:18
  • 失效日期:

展开

北京市大兴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兴区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粮食储备相关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大兴区储备粮的全面监管,实现各个环节的闭环式管理,提升区储备粮管理效能,现将《北京市大兴区储备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大兴区储备粮管理办法

  北京市大兴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

  2025年6月10日

  附件

  北京市大兴区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大兴区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区储备粮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区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和参与大兴区储备粮储存、轮换、动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区储备粮,是指大兴区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含成品粮油)。区政府对买断粮权的粮食有所有权,对不买断粮权的粮食有优先动用权。

  第三条 区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和严格责任,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区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区储备粮储得实、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四条 北京市大兴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区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区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补贴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有关镇、街道要支持辖区内承储单位做好区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模和布局

  第五条 区储备粮的规模总量由大兴区政府确定。北京市大兴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达的任务,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拟定区储备粮规模总量、品种结构、储存布局、购销及轮换计划和动用方案等建议,经大兴区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区储备粮的储存工作应遵守“布局合理、结构优化、规模存放、安全规范、便于应急、兼顾效率”的原则。经区政府同意,结合应急和粮食轮换实际需求存储。

  第三章 轮换

  第七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按照北京市大兴区储备原粮轮换管理办法、大兴区储备成品粮轮换购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储存

  第八条 区级储备粮储存库点应当符合《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北京市储备粮承储库点条件》《北京市市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

  承储企业应建立健全对所属各储存库点的监管制度并严格落实,加强对各储存库点的出入库、日常储存、安全生产等各方面的监管、业务指导、人员教育与培训。

  经北京市大兴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同意,承储企业可以委托其他企业代储区储备粮(成品粮可委托其他企业代储代轮换),代储企业需承担与承储企业同等的责任。承储企业应加强对代储企业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九条 承储企业对承储的区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对区储备粮保管存储、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市、区储备粮管理的相关制度。严格执行北京市大兴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达的收储、轮换、销售、动用等指令。不得有虚报粮食数量、虚假轮换、以陈顶新、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在质量抽检过程中埋样、换样及调换标的物等舞弊行为。

  (二)对区储备粮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地点、分货位储存和管理,在仓外显著位置悬挂或喷涂规范的标牌或标识,标明储备粮性质,体现粮权所属。在区储备粮入仓前,指定保管人员专门负责进出仓及保管工作。未经北京市大兴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区储备粮储存地点或者货位。

  (三)加强区储备粮账务管理,建立专门的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账目记载规范,记账凭证和原始单据保存完好,做到实物、专卡、保管账“账实相符”,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账账相符”。库存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准确记录、及时更新货位卡和有关账目。储存周期结束后,保管总账和分仓保管账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存档期不少于5年。

  (四)建立完善区储备粮出入库质量检验、索票索证、库存质量检查等制度,明确质量管理岗位和责任人。具备与承储任务相适应等级、水分、杂质等指标检验的仪器设备、检验场地以及相应的专业检验人员,提高质检能力。加强质检人员培训,使有关人员及时掌握政府储备粮食质量政策规定、标准和检验技术,开展检验手法比对,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可靠。在粮食入库检验环节,实行“逐车检验”制度,加强对质检人员的监督与管理,把牢粮食入库质量关口。储存期间应严格执行质量管控相关规定,定期开展常规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检验,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食品安全指标检验,在每年三月和九月对承储的区储备粮进行质量和储存品质全项检测(统计数量分别以三月底和九月底库存数量为准),检验结果按质量半年报要求上报北京市大兴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储备粮发生严重霉变、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等质量安全事故(事件),承储企业应第一时间报告北京市大兴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并按有关要求及时妥善处置。

  (五)承储企业的各库点均应及时逐货位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明确专人担任质量档案管理员,负责质量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规范记录质量信息,按时间顺序如实准确记录入库检验、自检、出库检验结果及有关问题整改情况。如实记录:粮食品种、供货方、粮食产地、收获年度、入库时间、货位及数量、质量等级、品质情况、施药情况、出库去向及出库时间等其他有关信息。完整保存检验报告、原始记录的原件或复印件,不得伪造、篡改、损毁、丢失。

  (六)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执行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和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等规定,建立健全区储备粮的安全生产、防火、防盗、防汛等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储存安全和生产安全。

  (七)建立健全仓储管理和技术研发应用投入机制,提升区储备粮仓储管理效能和科学储粮水平。合理配置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在区储备粮存储期间进行温湿度测控,实现储存功效。承储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区储备粮信息化管理水平。

  (八) 坚持“以防为主、综合防治”方针,落实储粮有害生物综合防治要求,规范储粮药剂管理和使用,促进用药减量增效,着力实现绿色储粮。

  第十条 区级储备原粮的保管损耗(包括:水分减量、杂质减量、自然损耗)按照2%的定额标准执行。区级储备油不计损耗。不得出现超耗(即超过保管自然损耗定额的部分),一旦出现,作为粮食储存事故处置。

  第五章 资金

  第十一条 区储备粮费用补贴资金按照北京市大兴区储备粮费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从北京市大兴区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中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克扣区储备粮补贴及信贷资金。

  第十二条 大兴区财政局负责按照区政府确定的区储备粮规模,结合北京市财政局下达的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将区储备粮所需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及时、足额向承储企业拨付区储备粮各项费用补贴,会同北京市大兴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区储备粮的有关财政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大兴区支行负责根据区储备粮规模和价格,为承储单位提供相对应的购粮贷款,并对贷款使用情况、企业库存情况及账目情况等进行监督。

  第六章 动用

  第十四条 北京市大兴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区储备粮动用工作方案。动用区储备粮按照动用工作方案中确定的工作流程执行。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区储备粮。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区储备粮。

  (一)北京市大兴区粮食供给应急预案需启动的情形,即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大兴区内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情形。

  (二)其他突发情况确需动用区储备粮的情形。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北京市大兴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或者储粮地点检查区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情况;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区储备粮采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区储备粮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发现区储备粮存在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责令承储企业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 北京市大兴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记录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对区粮食和储备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干涉。

  第十九条 建立粮食质量安全问题整改机制。对检查发现的质量不达标、储备品质不宜存或食品安全超标等粮食质量安全问题,北京市大兴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及时通报并提出整改要求,并追究相关责任。承储企业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北京市大兴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整改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整改。有关整改情况报送北京市大兴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违反本办法轮换、储存、资金、动用等相关规定,涉及违法行为的,将移转至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承担粮食检验的单位和人员,违反相关规定,不规范仟样、未采用规定的检验方法、未按规范的检验程序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数据等违纪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区储备粮管理工作中,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行政管理机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大兴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大兴区储备粮管理办法》(京兴商文〔2022〕46 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大兴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兴区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