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bgs/ZK-2025-000107
  • 发文单位:北京市大兴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大兴区水务局
  • 信息名称:北京市大兴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大兴区水务局关于印发《大兴新城地区城市道路及配套供排水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序号:京兴管发〔2025〕3号
  • 信息有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其他
  •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2025-06-20 14:44:58
  • 发布日期:2025-06-20 14:44:55
  •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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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大兴区水务局关于印发《大兴新城地区城市道路及配套供排水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新城地区雨污水管线管理,加快完成新城及周边地区雨污水管线管养的移交工作,区城市管理委、区水务局进行充分对接,保障雨污水管线管养工作的连续性,平稳过渡,大兴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大兴区水务局制定了《大兴新城地区城市道路及配套供排水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按照规定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大兴区水务局

  2025年6月20日

  大兴新城地区城市道路及配套供排水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道路及配套供排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水平,规范建设、管理工作,明确移交程序及建设主管部门、管理养护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管理养护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北京市城市道路接养管理暂行办法》(京路法制发〔2006〕293号)、《北京市中心城区公共排水管网移交管理暂行规定(试行)》(京水务排〔2016〕8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经规划部门审批,按城市道路相关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由市、区政府投资,或者由市、区政府通过投、融资渠道投资建设,具备一定技术条件,并通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道路配套供排水设施是指随城市道路建设的自来水、再生水、雨水、污水管线以及雨水泵站(包括附属设施)、污水泵站(包括附属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其他道路供排水设施参照执行。

  第三条 区城市管理委是大兴新城地区城市道路的管理部门,区水务局是大兴新城地区供排水设施的管理部门。

  第四条 城市道路及供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按职责分工分别移交到相应设施养护单位,涉及固定资产移交的也应分别移交至相应养护管理部门。

  (一)城市道路移交至区城市管理委;

  (二)城市道路配套的供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移交至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三)城市道路配套的排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移交至区水务局;

  第五条 城市道路及配套供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工程建设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城市道路及配套供排水设施的建设,并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开展城市道路及配套供排水设施的移交接管工作,及时向相关的设施管理养护单位移交。

  现有路段进行大中修或改造等没有新增设施养护量的项目,在通过竣工验收后,无需办理移交手续,由原管理养护单位负责管养。

  第六条 各管理养护单位应及时接管城市道路及配套供排水设施,并在接管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管理养护。

  第七条 城市道路及配套供排水设施建设单位需在项目开工前,向相应的管理部门提出移交申请,具体内容参照《北京市城市道路接养管理暂行办法》(京路法制发〔2006〕293号)、《北京市中心城区公共排水管网移交管理暂行规定(试行)》(京水务排〔2016〕88号)执行。

  第八条 管理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移交申请后应对建设单位提出书面告知,说明对该设施移交接养的相应要求。

  各管理养护主管部门和管理养护单位应通过“多规合一”协同信息平台,提前了解建设项目情况及建设时序,主动对接服务。

  养护接收单位在对工程项目资料进行查验时,可通过北京市发改委官方网站的“政务公开-行政许可公示”板块对项目批复及招标方案核准意见进行查验;通过北京市住建委官方网站的“查询中心-120工程竣工备案信息”板块对项目的竣工备案情况进行查验。

  第九条 城市道路满足以下条件后可以移交:

  (一)具有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审批文件,工程实体与批复的设计文件一致,符合规划、交管、消防和环保等部门的相关规定以及专业设计要求;

  (二)工程质量合格,配套设施齐备,功能完善,完成竣工备案手续;

  (三)技术文件、档案资料齐全、真实、有效,满足使用标准和运行维护条件;

  (四)养护单位提交的验收合格意见。

  第十条 道路配套供排水设施满足以下条件后可以移交:

  (一)具有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审批文件,工程实体与批复的设计文件一致,符合规划、交管、消防和环保等部门的相关规定以及专业设计要求;

  (二)工程质量合格,配套设施齐备,功能完善,完成施工五方竣工验收手续;

  (三)技术文件、档案资料齐全、真实、有效,满足使用标准和运行维护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区城市管理委应组织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养护接收单位开展接养移交工作,对已完成竣工验收的城市道路进行接养验收,七个工作日内由养护接收单位提出接养验收意见。

  第十二条 区水务局应组织道路配套供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养护接收单位开展设施接养移交工作,对已完成竣工验收的供排水设施进行接养验收,七个工作日内由养护接收单位提出接养验收意见。

  第十三条 养护接收单位应对接养验收中存在问题的工程,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复查。对复查验收合格的,七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并告知相应的养护管理部门,验收不合格的道路及管线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由养护接收单位接养验收合格的城市道路及配套供排水设施,移交双方应签订移交协议,并向养护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协议应约定保修期及具体接养时间,根据时间节点明确各自责任。

  移交协议签署前,城市道路及供排水设施的运营、养护和应急抢险等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移交协议签署后,城市道路及供排水设施的运营、养护和应急抢险等责任,按照移交协议确定的时间节点由管理养护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及配套排水设施管理养护经费由管理养护主管部门按相关标准向区财政局申请年度预算,区财政局负责养护经费的核定及拨付。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与管理养护单位在移交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区城市管理委、区水务局组织相关部门及单位进行协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区城市管理委、区水务局对本办法负责解释,有效期3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关于印发《大兴新城地区城市道路及配套供排水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