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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由于《大兴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的农业政策措施实施细则》(京兴政农发〔2022〕8号)所依据的《大兴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的农业政策措施》(京兴政办发〔2021〕19号)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失效,现决定废止《大兴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的农业政策措施实施细则》(京兴政农发〔2022〕8号)。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大兴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6日
关于废止《大兴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的农业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