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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关于印发〈大兴区关于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及若干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落地见效,按照《通知》要求,现将申报人力资源品牌活动补贴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内容
按照《通知》要求,符合条件的机构2024年度在大兴区举办品牌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服务博览、服务创新、技术展示、人才交流、论坛峰会、技能竞赛等形式,活动结束后,可申报活动补贴。
二、申报范围
在大兴区人力社保部门已完成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备案、报告)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完成劳务派遣许可(备案、报告)的劳务派遣企业或完成职业技能培训许可的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三、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止
四、申报方式及申报材料
按照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品牌活动补贴实施细则(详见附件)要求准备所需材料,将申报材料扫描电子版发至邮箱rbjjyk@bjdx.gov.cn。
附件: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品牌活动补贴实施细则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29日
(联系人:郭振阳;联系电话:010-81296820)
附件: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品牌活动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培育产业发展环境,打造大兴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的发展高地,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指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指在大兴区人力社保部门已完成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备案、报告)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完成劳务派遣许可(备案、报告)的劳务派遣企业或完成职业技能培训许可的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第三条 本细则中所指品牌活动一般为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高规格、高水平的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品牌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服务博览、服务创新、技术展示、人才交流、论坛峰会、技能竞赛等形式。
第四条 对于辖区内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大兴区落地举办的品牌活动给予活动补贴,补贴标准为活动运营成本的50%,运营成本范围包括场地租赁、专家、布展、宣传推广、交通、住宿、餐饮等费用等,同一机构年度内最多可享受两次、年度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第五条 品牌活动补贴按照“事前备案评审、事后申报”的原则进行落实。品牌活动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项目评审认定后可享受补贴。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活动征集、备案评审、审批奖励、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定期向社会广泛征集,申请机构需在征集时限内进行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大兴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品牌活动备案申请表》(附件3);
(2)活动组织的相关材料,包括项目策划书(加盖公章)、项目预算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3)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品牌活动事前备案评审采取线下办理的方式,申报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机构向区人力社保局提交申请材料,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初审:初审部门依据文件规定对申请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文件规定且完整、规范的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退回至申请机构,并一次性告知其原因。
(三)评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通过初审的申请机构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即完成备案认定。申请机构按备案的方案进行活动组织实施。
第八条 申请机构需在品牌活动结束后的3个月内完成品牌活动补贴的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大兴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品牌活动补贴申报审批表》(附件4);
(2)活动组织的相关材料,包括参会邀请函(复印件加盖公章)、项目结算表(复印件加盖公章)、相关支出的费用清单(加盖公章);
(3)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补贴申请采取线下办理的方式,申报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机构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申请材料,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初审:初审部门依据文件规定对申请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文件规定且完整、规范的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退回至申请机构,并一次性告知其原因。
(三)审核:审核部门对申请机构的申请材料和相关情况进行审核。
(四)资金拨付:审核通过后进行资金拨付。
第十条 申请机构存在以下情况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不予受理。主要包括:逾期未申请的、机构及法定代表人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未按要求提交年度(审)报告的。
第十一条 申请补贴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按要求配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核查工作。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补贴的,一经查实,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消补贴享受资格,追回资金,同时三年内不得享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持人力资源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规操作、徇私舞弊,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试行2年,试行期间如遇相关法律、政策调整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本细则另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