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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局(公司)各部门 :
现将《北京市大兴区雪茄烟专业店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烟草专卖局
2026年7月31日
北京市大兴区雪茄烟专业店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雪茄烟零售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与消费者权益,促进雪茄烟零售市场向规范化、专业化发展,维护烟草专卖制度,保护未成年人、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雪茄烟专业店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仅限雪茄烟本店零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专门从事雪茄烟零售业务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大兴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雪茄烟专业店零售点布局管理。
第四条 雪茄烟专业店的布局遵循依法行政、市场导向、总量控制、独立管理、权益保障的原则。雪茄烟专业店零售点与本区卷烟零售点、电子烟零售点独立管理,互不作为总量、间距核查参照物。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五条 雪茄烟专业店零售点的设置实行总量控制模式,根据辖区内人口数量结构、经济水平等客观条件,综合考虑雪茄烟消费特点、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本辖区雪茄烟专业店零售点指导数量上限为40个,达到指导数量上限后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办理。
本辖区内雪茄烟专业店零售点指导数量定期进行评估调整,并公告实施。
第六条 申请雪茄烟专业店零售点应同时具备以下经营条件:
(一)以雪茄烟零售为主营业务,同时经营的其他配套业务,应与雪茄烟零售业务有营销互补关系,包括但不限于餐饮、会所、酒吧、茶室、咖啡店、俱乐部等;
(二)经营场所面积达到80平方米以上;
(三)经营场所内具备5平方米以上专业恒温恒湿系统的独立雪茄房或配备总容量600升以上的具有恒温恒湿功能的雪茄烟柜;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雪茄烟专业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无固定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投资形式等变相从事烟草制品经营业务的;
(四)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雪茄烟的;
(五)经营场所位于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周边100米以内的;
(六)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七)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八)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九)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一)同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
(十二)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十三)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雪茄烟的;
(十四)利用信息网络销售雪茄烟的;
(十五)位于党政机关、医院内部的;
(十六)母婴用品店、文具教材店、电玩游乐城、游乐场等未成年人关注或者聚集的场所;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设置雪茄烟专业店零售点的情形。
第八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设立且符合雪茄烟专业店条件的持证人变更业态为雪茄专业店的,纳入总量管理;
雪茄烟专业店变更许可范围、兼营或专营其他烟草制品的,应当符合《北京市大兴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相关要求,办理完成后退出雪茄烟专业店总量管理;
兼营或专营其他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持证户申请变更许可范围,仅专营雪茄烟零售业务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一换一”的原则办理:
(一)因中小学校、幼儿园、少年宫新(扩)建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在核定经营场所继续经营的,持证人在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歇业后30个自然日内在本辖区其他地址重新申领的;
(二)经营主体为自然人,因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原持证人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需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后30个自然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重新申领的。
第十条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持证人应当持相关证明提前提出变更申请。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中涉及“以上”“上限”包含本数。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有关术语的定义等按照《北京市大兴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有关术语认定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大兴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遇本规定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6年9月7日起实施。
北京市大兴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雪茄烟专业店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