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bgs/ZK-2024-000003
  • 发文单位:北京市大兴区烟草专卖局
  • 信息名称:北京市大兴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 发文序号:京烟兴局〔2023〕15号
  • 信息有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其他
  •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2023年11月27日
  • 发布日期:2023-12-20 16:5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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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区局(公司)各部门 :

  现将《北京市大兴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烟草专卖局

  2023年11月27日

  (此件可公开)

  北京市大兴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促进辖区卷烟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大兴区(以下简称“大兴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兴区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行政、服务社会、平衡需求、科学规划的原则,结合大兴区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设置零售点。

  第五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大兴区烟草专卖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位于下列区域的零售点间距50米以上:

  1.城镇街道两侧;

  2.居民小区、办公楼宇、产业园内部,已形成便利店、超市、烟酒商店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且以对内经营为主,地点应处在1层;

  3.机场、火车站、地铁站、大型购物中心内部。

  (二)位于行政村内部的零售点间距150米以上。

  (三)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零售点间距300米以上。

  (四)位于综合市场、农副产品市场(以零售为主)内,最多设置2个零售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间距限制,但只允许设立1个零售点:

  (一)大型娱乐服务:以满足特定消费群体需要的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饭店、餐饮酒楼、娱乐场馆等内部;客房数量在50间以上的宾馆、度假酒店等内部;

  (二)满足大众生活需要的连锁便利店、以及较大面积的超市:在北京市范围内总数达50家以上的连锁便利店,各个分店分别申请办理的;经营面积300平米以上的超市。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持有有效证明,可以按照第六条第(一)、(二)项间距50%的标准给予照顾,且本人实际经营。

  (一)以自然人为主体的残疾人、退役军人、烈属、应届毕业大学生,在本辖区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因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新(扩)建造成的零售点不符合现行规定的情形,持证主体在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申请办理的;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或其他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导致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继续经营,持证主体在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申请办理的;

  (四)其他有政策扶持的情形。

  第九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不受本规定间距限制:

  (一)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及企业类型变更,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重新办理的;

  (二)持证主体为自然人,因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由直系亲属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重新办理的;

  (三)符合延续条件的持证主体由非主观原因导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到期未延续,在有效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重新办理的;

  (四)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其他不受限制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三)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四)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等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五)经营场所位于学校、幼儿园、少年宫及其周边100米内的;

  (六)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七)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八)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

  (九)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按照本规定第七、八条办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作为其周边新办申请的最近距离测量点。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有关术语的定义等按照《大兴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有关术语认定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大兴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自2023年12 月27日实施,原2021年12月31日印发的《北京市大兴区烟草制品合理布局规定》(京烟兴法2021[1]号)同时废止。

附件:北京市大兴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有关术语认定标准.doc

北京市大兴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