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开
各相关单位、企业及社会各界: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我局经审慎研究与综合考量,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决定对2023年2月1日印发的《大兴区促进商务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京兴商发〔2023〕2号)予以废止。
为保障政策的平稳过渡与衔接,对于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满足政策要求并及时进行申报的项目,仍将按照原政策予以兑现。
特此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商务局
2025年11月18日
北京市大兴区商务局关于废止《大兴区促进商务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