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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为提升新区整体科技创新力,区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大兴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简称《奖励办法》)及《北京市大兴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一、《奖励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第(四)款“已申报其它省(市)或本市其它区(县)科技奖励的项目。”修改为“已申报其它省(市)或本市其它区(县)科技奖励的项目;已获市级以上科技奖励的项目”。
二、《奖励办法》第二章第九条“区科学技术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奖金3万元,二等奖奖金2万元,三等奖奖金1万元,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5项;软科学奖一等奖奖金5000元,二等奖奖金3000元,三等奖奖金1000元,每届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0项。”修改为“区科学技术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每届奖励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总数为60项左右。其中,一等奖不超过4项,二等奖不超过6项,其余为三等奖。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奖金6万元,二等奖奖金4万元,三等奖奖金2万元,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项;软科学奖一等奖奖金10000元,二等奖奖金5000元,三等奖奖金2000元,每届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项”。
三、《奖励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原款“区科学技术奖原则上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进行申报,由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组织推荐。”修改为“区科学技术奖原则上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进行申报,由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组织推荐;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单位由开发区科技局统一组织申报”。
四、《奖励办法》第四章第十七条“区人事、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监督工作。”修改为“两区人事、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监督工作”。
五、《奖励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一条“区科学技术奖获奖情况,由区人事部门记入获得者个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修改“区科学技术奖获奖情况,由两区人事部门记入获得者个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
六、《实施细则》第七章第四十条“区科学技术奖由区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区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奖金金额分别为3万元、2万元、1万元。软科学奖一、二、三等奖的奖金金额分别为5000元、3000元、1000元。”修改为“区科学技术奖由区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区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奖金金额分别为6万元、4万元、2万元。软科学奖一、二、三等奖的奖金金额分别为10000元、5000元、2000元”。
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北京市大兴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北京市大兴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随之生效。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