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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大兴区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6月10日区 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六月十五日
大兴区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增强政府调控能力, 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强化财政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政府分配秩 序,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 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京财国库〔2004〕22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各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涉及非税收入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区、镇 政府,及各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 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 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 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 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第四条 非税收入的主要范围和具体内容。
非税收入的主要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 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 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 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其具体内容 是: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是指各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 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 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 的费用;
(二)政府性基金: 是指区、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 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 政资金;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 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 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 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 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 资源取得的收入;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包括各机关、实行公务员管 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 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世界文化 遗产保护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世界文化 遗产的门票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 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 是指政府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资金;
(七)罚没收入: 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执行处罚的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没款和罚没物品的折价收入;
(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主要指各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 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集中所属事业单位收入;
(九)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是指以区、镇政府,和 各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 以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不包括定向捐赠 货币收入、实物捐赠收入以及以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名义 接受的捐赠收入;
(十)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是指税收和非税收入 产生的利息收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统一纳入非税收 入管理范围;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税收入。
上述收入中需要缴纳税款的,税后收入为非税收入。
第五条 区财政部门是区内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负责非税 收入的预算编制、征收管理、安排使用、统筹调剂及票据管理工作,并负责委托执收单位(负责征收非税收入的部门或单位,下同)征收、收取(缴)、提取、募集非税收入。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审计局、区监察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与区财政部门共同做好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第六条 非税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分别纳入预算内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编入部门预算。
第七条 财政部门按规定在代理银行为集中汇缴的执收单位 开设集中汇缴零余额账户。执收单位的原收入过渡账户一律取消,确需保留的,应到财政部门予以重新认定。
第八条 非税收入采取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一)直接缴库即由执收单位通过"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收缴管理办法,将非税收入直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二)集中汇缴即由执收单位负责收款,按规定将非税收入缴入集中汇缴零余额账户。
第九条 各执收单位不得越权或者擅自设立收费罚款项目、提高征收标准、扩大集中资金的范围。
第十条 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确 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被检查部门、单位 应当接受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 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
第十一条 检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区财政部门从预算中予以考安排,不得向被检查部门或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代理银行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与财政部门签 订的代理协议,及时办理非税收入的收缴、汇划清算、信息反馈业务。
第十三条 执收单位和具体从事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工作 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除依照国家有关财政法规进行处罚 外,还要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 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给予行政 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1997年6月2日原县 政府发布的《大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 意见》(兴政发〔1997〕2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之前其他 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