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N000/ZK-2023-000002
  • 发文单位:区发改委
  • 信息名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发文序号:京兴政发〔2022〕22号
  • 信息有效性:有效
  • 主题分类:发展规划
  •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2022年12月29日
  •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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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大兴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大兴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北京市“十四五”时期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要求,推动新时代首都发展,坚持北京市“五子”联动重大举措,立足大兴区“三区一门户”功能定位,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促进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立足功能定位,锚定产业规划

  聚焦生命健康、临空经济、先进制造等符合大兴区功能定位的产业及其产业链供应链,配套发展现代服务、外资外贸、数字经济等市级重点支持产业,鼓励开展各类科技创新活动,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打造专业特色园区。

  二、完善政策体系,打造发展高地

  根据发展需要,建立可动态调整的“1+N”产业政策体系,“1”为本指导意见,“N”为四类专项政策。

  (一)培育类政策。包括氢能、航天、科创、知识产权等方面,引导初创期和科技型企业快速成长。

  (二)扶持类政策。包括生命健康、临空经济、先进制造、现代服务、外资外贸、数字经济等方面,助力已达产、带动强、成长快的企业持续壮大。

  (三)综合服务类政策。包括人才服务、金融服务、招商服务等方面,主动为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人才提供综合服务和配套奖励。

  (四)“一事一议”类政策。为企业提供“店小二式”服务,除以上三类政策外,可由区政府专题研究企业帮扶措施。

  三、强化要素保障,激发市场活力

  按择优不重复的原则,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或事项不重复享受政策支持;同一企业的不同项目或事项可申请多类政策支持。各类政策标准须符合相关法律,最终以区级职能部门审批为准。

  (一)创新引领。鼓励企业申报国家、市级认定的实验室、技术(工程、研发、创新、设计)中心、独角兽、瞪羚、专精特新等资质、称号,以及各类专利、设计、商标等方面创新奖项。鼓励医药健康企业申请国内外资质认证和产品注册证书。

  企业在核心技术突破、产学研用融合、新技术新场景应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取得国家、市级资金支持后,区级分别最高可按照1:1、1:0.5给予资金配套,配套额度分别不高于1000万元、500万元。区级配套资金重点支持企业科技研发和设备投入,不包含房屋新建或改造费用、土地价款等。

  (二)金融支持。支持符合大兴区功能定位的持牌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股权投资类等机构快速发展,最高可给予600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登陆多层次资本市场,最高可给予1000万元奖励。

  大兴区设立产业引导基金,采用股权投资等方式全力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创新信用担保产品,着力解决企业融资难题。

  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融资租赁等方式,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开展研发创新,可按照不高于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年贴息总额不超过500万元,期限不超过三年。

  (三)人才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人才,为其开办企业、进京落户、居住证办理、住房保障、子女入学、个人激励、保健医疗、行业交流等方面提供全方位服务。

  (四)空间保障。符合条件的企业租用办公、研发、生产等各类功能性用房,可按照不超过实缴房租价格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房屋所在区域房租指导价的50%,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期限不超过三年。逢偶数年确定一次房租指导价。

  (五)个性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为其市政接入、应用场景开放、建筑规模扩增、产品认证等方面提供全方位服务。为精准扶持产业发展,相关职能部门可结合行业发展需要和企业需求,在专项政策中制定特色奖励事项和标准。

  四、简化兑现程序,提升服务效能

  政策支持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科技研发、设备投入、人才奖励和配套保障方面,企业每年第一季度向政策制定部门申报,上一年度政策资金原则上6月底前完成兑现,每年一次。

  其他服务保障(开办企业、进京落户、居住证办理、住房保障、子女入学、个人激励、保健医疗、行业交流、市政接入、应用场景开放、建筑规模扩增、产品认证等),企业可随时申请,相关部门按政策规定即申即办。

  五、附则

  (一)本意见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