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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要求,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制定《2023年大兴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承办单位要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认真落实责任,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并在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时,报告相关决策程序履行情况。其他相关部门要做好协同配合。
二、承办单位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对决策启动和决策论证过程中形成的法定程序证明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
三、《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在后续工作中,若需对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进行调整,承办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深入研究论证、充分阐明理据,提出具体意见报区政府审定。
四、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和依法行政考核。区政府办公室将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关工作加强督促检查。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