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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夜景照明管理,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大兴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夜景照明方案审核事项的通知》(京兴管发〔2004〕1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8月31日
北京市大兴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夜景照明方案审核事项的通知
京兴管发〔2004〕15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设定的行政许可保留和取消事项目录的通知》(京政发〔2004〕23号)和《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夜景照明方案审核事项的通知》(京政管字〔2004〕250号)的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将夜景照明方案审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夜景照明是指:在本区建筑物、构筑物照明、营造景观照明、商业照明(包括商业橱窗、店、堂、亭门前灯饰等)、广场照明、绿化照明、雕塑照明、喷泉照明以及其他临时性的营造景观照明等。
二、在本区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各镇政府所在地及主要道路沿线进行规划建设时,都应考虑与该地区发展相适应且与周边市容环境相协调的夜景照明设施的建设。
三、各部门、各单位的夜景照明方案,均应报区市政管委审核(即行政许可),并在区市政管委的监督、指导下实施。
黄村卫星城地区公共场所的夜景照明工作和区市政管委直接组织的区级重点工程的夜景照明工作,由区市政管委直接组织实施与管理(或委托管理)。
四、各单位报审的夜景照明方案,包括:照明设施的产权单位实施的时间、安全措施、节能措施、管理(或委托管理)的责任单位、日常的管理制度、效果图和必要的文字说明等主要内容。审批依照全市统一的工作程序、时限和规定办理。
五、区市政管委组织城管监察部门将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和北京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及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对夜景照明设施的产权单位(或委托的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商业设施出租、转让)等主体单位的夜景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责任单位日常管理制度的落实。同时,城管监察部门做好依法监管工作。
北京市大兴区市政管理委员会
200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