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N000/ZK-2023-000188
  • 发文单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文序号:京兴政发〔2007〕27号
  • 信息有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公路
  •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2007年9月18日
  • 发布日期:2007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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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大兴区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9月5日区政府第13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八日

大兴区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兴区乡村公路的养护管理,不断改善道路条件,促进公路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关于北京市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77号),结合本区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由北京市路政局进行统计并编码的乡村公路的养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公路是指乡公路和村公路。

  乡公路是指乡镇行政区域内与外部高等级公路相联系的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具有北京市路政局正式编码、路线长度1公里以上,路基宽度4.5米以上,路面宽度3.5米以上的硬化道路。

  村公路是指行政村与行政村之间、行政村与自然村之间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具有北京市路政局正式编码,路线长度0.5公里以上,路基宽度4.5米以上,路面宽度3.5米以上的硬化道路。

  第四条 乡村公路养护是为保持公路的正常使用而进行的经常性保养、维修作业,预防和修复灾害性损坏,以及为提高使用质量和服务水平而进行的加固、改善或大修。按养护内容可分为日常养护和大修工程。

  第五条 区市政管委是本区乡村公路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制定和实施乡村公路发展规划,批准和下达年度乡村公路养护计划,同时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对各镇养护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和考核。

  区公路分局为本区乡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拟订乡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协调、检查、监督各镇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并进行技术指导。

  各镇政府是本辖区内乡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乡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具体工作,检查养护管理质量和路况,保证乡村公路完好畅通。

  第六条 乡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 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定期审计。

  第二章 乡村公路的日常养护

  第八条 乡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包括:日常保洁、养护巡查、整修路肩边坡、疏通排水边沟、打草、整修公路设施、道路桥梁的巡视、路面补坑、局部罩面、翻浆处理、修复排水设施及水毁路基等。

  第九条 各镇政府要完善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公路管理站,配备管理人员2—3名,专业技术人员1—2人,负责镇域内乡村公路的日常管理、检查;要设立固定办公场所,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要按时向区公路分局上报各种报表。

  对于各镇公路管理站日常养护无法解决的公路病害等,可由各镇公路管理站向区公路分局提出维修申请,由其统一安排实施维修。

  第十条 各镇政府要按《北京市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77号)的要求,按每3公里1人的标准招聘沿线村民组建乡村公路专业养路队(签订用工合同)。同时制定养护作业计划,按照养护作业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进行公路养护。

  第十一条 各镇应在每年9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乡村公路养护计划,上报区公路分局,由区公路分局汇总初审后报区市政管委,区市政管委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审定,区公路分局将其列入本区下一年度公路养护计划,并向市路政局申请将其列入全市乡村公路资金补助计划。

  第十二条 各镇政府应每月对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区公路分局每季度对各镇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区市政管委每年年底组织相关部门对各镇乡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比、考核,并将结果上报区政府。

  第三章 乡村公路的大修工程

  第十三条 乡村公路的大修工程包括:达到使用周期的道路,在基本保持原有道路技术标准的前提下,通过工程措施,恢复路面的强度、平整度,或局部改善公路线型,使公路的路基、路面达到部颁标准,使公路技术等级标准化。

  第十四条 乡村公路的大修工程应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乡村公路的建设标准。

  第十五条 各镇应在每年9月底前向区公路分局报送下一年度乡村公路大修工程计划,区公路分局初审后,拟定乡村公路大修工程建议计划,报送区市政管委批准,区市政管委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审定后,区公路分局向市路政局申请将其列入全市乡村公路资金补助计划。

  大修工程计划的制定应结合路面状况、交通量、发展规划、经济价值、交通安全等情况综合确定。

  第十六条 乡村公路大修工程中的勘测设计、工程监理和施工组织应由各镇政府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符合资质要求的专业化的施工单位实施;区公路分局负责技术指导,并对施工图纸进行把关。暂不具备条件的镇可委托区公路分局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乡村公路的大修工程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资金主要用于工程设计、监理和道路(包括桥涵)改造。

  第十八条 乡村公路大修工程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保证金为工程款的5%,缺陷责任期满后,经检查工程质量无问题,再支付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暂扣和拨付由各镇政府负责实施;缺陷责任期满后的质量检查验收由各镇政府和监理单位联合进行。

  第十九条 乡村公路大修工程的质量管理实行“乡镇负责、行业监管,社会监督”的方式。

  各镇政府负责本区域内乡村公路大修工程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区公路分局依据交通部、市路政局的相关规范、标准和办法对乡村公路大修工程进行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查。乡村公路的大修工程质量应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十条 大修工程完工后,由各镇政府组织各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交工验收;交工验收合格后,由各镇政府向区公路分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区公路分局初审后提请区市政管委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乡村公路大修工程的竣工资料由各镇公路管理站归档管理,并报区公路分局存档备案。

  第四章 养护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乡村公路的养护资金由市路政局补助资金、区政府补助资金两部分构成。其中日常维护费,依据养护定额测算(乡道每年每公里57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4500元),市级具体补助标准为:乡道每年每公里4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即测算标准的80% ,区政府负责投入不低于测算标准的20%。大修工程费,依据全市平均测算标准(乡道每公里50万元,村道每公里40万元),乡村公路市级财政按照50%进行补助,区财政投入不低于测算标准的50%。

  第二十二条 大修工程。区公路分局依据工程计划、工程进度和完成质量等情况直接将补助资金支付给各镇政府;区财政补助资金将根据规定拨付各镇政府。各镇政府应在资金到帐后的1个月内将工程款支付给各施工单位。

  日常养护。区公路分局依据乡村公路每季度检查结果,将养护补助资金拨付给各镇政府。对造成道路失养或养护检查不合格的单位暂停拨款,区公路分局将下发养护整改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修复路况,经验收合格后再拨款。区级养护补助资金已核入区与镇财政体制中,每月随镇级经费拨付各镇。

  第二十三条 各镇政府应设立养护资金帐户,专户存储,专项用于乡村公路的养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有关乡村公路的升级和区级公路的降级,依据市路政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乡村道路建设原则上在目前有编码的道路名录内进行。各镇因经济发展、路网结构调整、新农村建设等原因,需要新建乡村道路的,各镇在上报建设计划时,应将本镇路网规划和立项批复一起上报,由区公路分局初审后报区市政管委审定,再报市路政局批准。经过批准的新建乡村公路的管理程序和补助标准等同于大修工程。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市政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镇级公路养护工作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发〔2002〕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