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N000/ZK-2023-000195
  • 发文单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兴区进一步规范政府财政资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序号:京兴政发〔2018〕10号
  • 信息有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2018-05-24 00:00:00
  • 发布日期:2018-05-30 00:00:00
  •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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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兴区进一步规范政府财政资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大兴区进一步规范政府财政资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4日

北京市大兴区进一步规范政府财政资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财政资金项目建设程序,明确项目建设各方职责,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进度和质量,依据国家、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区属投融资平台工作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发〔2013〕2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发〔2012〕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财政资金建设项目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政府投资或财政预算(含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财政资金建设项目,按照分管工作实行区政府主管领导负责制。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国资委、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平台公司分别按照各自职责推进项目落实。

  二、项目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严格政府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严肃性。对于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或财政预算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投资计划、建设程序推进落实;对于因市、区建设计划调整,确需实施的新增政府投资项目或财政预算外资金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区政府逐级批准资金落实后实施。

  第五条 政府财政资金建设项目严格执行报批程序。对需要平台公司代实施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平台公司需求申请,经区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区国资委拟定项目平台公司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于专业性强、有保密要求的重点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申请,一事一议,经区政府逐级审批后实施;其他不需要平台公司代实施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区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镇街作为建设主体的建设项目,由属地自行组织实施。

  第六条 区国资委依据区政府批示及《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区属投融资平台工作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发〔2013〕2号)相关内容,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拟定前期手续办理阶段、建设实施阶段项目平台公司,报区政府批准。经区政府批准后,区国资委、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平台公司三方签订项目管理合同。

  项目平台公司管理费用,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计取并使用。管理费用金额及拨付程序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 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由区发改委按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纳入财政预算的建设项目,由区财政局按照财政部门预算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八条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或财政预算资金,并根据项目具体进展情况,按照实施进度下达投资。

  第九条 项目平台公司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依法组织招标,项目主管部门为项目招标和合同签订的主体。

  第十条 各项前期工作及招标结束后,项目主管部门监督项目平台公司组织建设实施工作。项目平台公司严格按照批复的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组织项目实施,保障项目质量,并按期交付使用。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平台公司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等方式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

  第十一条 项目平台公司负责项目建设进度,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资金需求,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区发改委、区财政局提请下达、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主管部门配合项目平台公司开展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办理政府投资财务决算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平台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关档案。在向项目主管部门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项目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移交。

  三、相关单位职责

  第十四条 区发改委职责

  (一)安排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按照实施进度下达投资;

  (二)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

  (三)统筹调度,有效推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度;

  (四)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开展项目稽查。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职责

  (一)安排年度财政预算资金,并按照实施进度下达资金;

  (二)依据项目单位申请,严格审核项目资料,及时拨付资金;

  (三)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项目竣工决算进行批复和管理。

  第十六条 区国资委职责

  (一)建立前期手续办理、建设实施项目平台公司拟定、报批等程序;

  (二)建立健全项目平台公司的考核体系;

  (三)监督、考核项目平台公司合同履行及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职责

  (一)明确专人,牵头、配合项目平台公司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二)报送年度政府财政资金计划;

  (三)牵头项目平台公司办理规划、土地、立项、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接用等审批手续,场地落实及进行勘察、设计工作;

  (四)参与项目平台公司组织的中间验收及竣工验收;

  (五)提请拨付财政资金,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六)负责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总投资额推进项目实施。项目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发〔2012〕27号)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项目平台公司职责

  (一)组织成立专业管理团队,明确责任人,对政府财政资金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

  (二)项目平台公司组织开展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选购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和中标合同报区国资委、项目主管部门;

  (三)负责办理规划、土地、立项、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接用等审批手续及场地落实工作;

  (四)负责组织项目勘察、设计,开展施工图和地勘文件强审工作;

  (五)负责办理建设项目质量监督、规划、消防等项目竣工前的验收备案手续;

  (六)负责组织项目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项目质量、项目进度及安全文明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管理,对项目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七)负责项目进度和提出资金需求;向区发改委、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单位报送《项目进度月报》;

  (八)组织项目中间验收及竣工验收;

  (九)编制项目决算报告,办理项目竣工决算审批手续,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向相关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移交。

  四、责任及追究

  第十九条 项目平台公司应严格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对政府财政资金建设项目进行稽查、评审、审计。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发现项目平台公司存在恶意超概算、超投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中止三方合同的执行,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区监察委对相关部门移送的责任单位落实监管主体责任不力、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进行严肃处理。

  五、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大兴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