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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回迁安置小区相关费用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31日
关于回迁安置小区相关费用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回迁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明确拆迁安置小区相关费用补贴及收费标准,参照《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物业费补贴收费管理
1.补贴对象及计算基数。
补贴对象为本行政区域内拆迁(征收)项目选择回迁安置的被拆迁人(被征收人)。
物业费补贴计算基数为被拆迁人(被征收人)按照回迁安置政策规定标准以内的实际选房面积。
非拆迁(征收)项目被拆迁人(被征收人),通过买卖、赠予等途径变更产权人的房屋,不享受物业费补贴政策。
2.物业费补贴期限。
回迁安置小区物业费补贴期限为自办理回迁入住之日起60个月(五年)。
3.物业费收费标准的确定方式。
拆迁安置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前,由拆迁主体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回迁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自2012年1月1日起之后办理回迁入住的回迁小区,物业服务标准应达到三级服务标准。
物业费收费标准由拆迁主体单位或建设单位根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意见确定。
4.物业费补贴方式。
拆迁主体单位或建设单位根据确定的物业费标准,一次性将五年物业补贴存入属地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指定账户。
被拆迁人(被征收人)通过持实缴的物业费发票到属地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补贴。
二、供暖费补贴收费标准
1.补贴对象及计算基数。
补贴对象为拆迁(征收)项目选择回迁安置的被拆迁人(被征收人)。
供暖费补贴计算基数为被拆迁人(被征收人)按照回迁安置政策规定标准以内的实际选房面积。
非拆迁(征收)项目被拆迁人(被征收人),通过买卖、赠予等途径变更产权人的房屋,不享受供暖费补贴政策。
2.供暖费补贴期限。
回迁安置小区供暖费补贴期限为自办理回迁入住之日起10个供暖年。未能保证第一个供暖年为完整供暖周期的(一个供暖周期为四个月,11月15日至来年3月15日),供暖费补贴从第二个供暖年算起,第一个供暖年发生的全部供暖费用由拆迁主体单位或建设单位负担。
3.供暖费补贴额度。
供暖费补贴为超出有关部门规定的民用燃煤直供取暖方式缴费标准以上部分。
采用独立供暖方式的供暖费补贴额度,参照民用燃气集中供暖方式的补贴标准执行。
4.供暖费补贴方式。
拆迁主体单位或建设单位根据确定的供暖费标准,一次性将十年的供暖补贴存入属地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指定账户。
被拆迁人(被征收人)持实缴的供暖费发票到属地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补贴。
本意见只针对拆迁(征收)补偿政策已经相关部门备案或已启动的拆迁(征收)项目,实行后新启动的拆迁(征收)项目,相关费用补贴标准另行规定。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关事宜由区住建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