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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大兴区集体土地住宅拆迁补偿标准的意见》已经2011年4月2日区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2011年6月3日
大兴区集体土地住宅拆迁补偿标准的意见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明确房屋拆迁各项补偿安置标准,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4号)、《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等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宅基地面积的确定以宅基地使用证及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标明面积为准,不能提供上述证件的,以村集体组织和属地镇政府的共同确认为准。
第三条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确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被拆迁区域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后,报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予以确定。
第四条 宅基地区位价补偿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宅基地面积小于等于0.4亩的,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100%进行补偿。
被拆迁人宅基地面积大于0.4亩的,0.4亩以内部分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100%进行补偿;0.4至0.6亩的部分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50%进行补偿;0.6亩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第五条 房屋及其它地上物补偿计算标准。被拆迁人宅基地内的房屋及其它地上物按下列标准予以补偿:
宅基地面积在0.4亩以内且建筑面积在75%以内的所有房屋,给予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偿和房屋装修及其它所有附属物定额补偿(含地上、地下所有设施,下同)。房屋装修及其它所有附属物定额补偿标准为900元/平方米。
宅基地面积在0.4亩以内且建筑面积在75%以外的所有房屋,只给予房屋综合定额补偿,标准为1000元/平方米。
宅基地面积在0.4亩以上且建筑面积在0.4亩以上的部分,只给予房屋综合定额补偿,标准分别为0.4至0.6亩部分900元/平方米,0.6亩以上部分500元/平方米。
未经审批的二层(含二层)以上建筑及宅基地范围以外的房屋不予补偿。
第六条 宅基地范围内未建房部分奖励计算标准
按照绿色、低碳、环保的理念,为避免被拆迁人抢建房屋,造成资源浪费及其他影响环境的情形发生,对被拆迁人宅基地内未建房的空地部分,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宅基地面积0.4亩以内(含0.4亩)的空地部分,给予980元/平方米未建房奖励及400元/平方米资源节约和垃圾减量奖励。
(二)宅基地面积0.4至0.6亩(含0.6亩)的空地部分,给予880元/平方米未建房奖励及400元/平方米资源节约和垃圾减量奖励。
(三)宅基地面积0.6亩以上的空地部分,给予480元/平方米未建房奖励及400元/平方米资源节约和垃圾减量奖励。
第七条 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计算标准
对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利用自有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拆迁造成损失,符合下列规定的,给予营业面积5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一)被拆迁房屋具有合法手续;
(二)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拆迁房屋;
(三)已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并能够出具连续一年以上的纳税凭证。
营业执照、纳税凭证的合法性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税务部门的确认为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予认定营业面积。
被拆迁房屋营业面积的确认原则上不超过20平方米。每个经镇村两级确认的原始自然院落只确认一个有效营业执照且不以分户为标准。
营业执照正在办理中的或者有经营意愿尚未取得营业执照的被拆迁人,经镇村两级共同确认,可享受每个自然院10000元创业补助,创业补助的发放不以分户为标准。
第八条 定向安置房选房面积计算标准
定向安置房选房面积的确定以被拆迁人同户人口数为基数,人均选房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且以购买整套定向安置房为标准。
被拆迁人所选购的一套或多套安置房总面积仍小于本人同户人口数人均50平方米总和的,可再选一套与剩余选房面积接近的定向安置用房。
特殊情形,选择定向安置房标准遵循下列规定:
(一)因服兵役、上学、服刑、劳动教养等原因导致拆迁时段内户口迁出或者因结婚、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等原因办理户口迁入的,经镇村两级共同确认后,作为选择定向安置房人口基数给予人均50平方米定向安置房。
(二)2009年2月19日后,由于户籍分户、析产、离婚等原因办理的户口迁入,在拆迁中不作为选择定向安置房人口基数,也不作为计算其他各类补偿补助的人口基数。
第九条 《大兴区关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与补助费标准有关规定》(京兴政发〔2004〕2号)中有关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其它特殊情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意见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