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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区政府同意,现决定废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大兴区农村基础设施运行与维护管理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3〕4号)。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7日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大兴区农村基础设施运行与维护管理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