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N000/ZK-2025-000173
  • 发文单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大兴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比例的通知
  • 发文序号:京兴政发〔2025〕12号
  • 信息有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2025-12-12 17:42:02
  • 发布日期:2025-12-26 17:40:31
  •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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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大兴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比例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2024年5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北京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京政发〔2024〕15 号)和《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比例的函》(京规自函〔2024〕1143号)要求,现将我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予以重新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括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地农民重新安排生产生活的补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包括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二、我区共划分为两个区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与《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大兴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比例的通知》(京兴政发〔2021〕19号)规定的比例无变化,为9:1,此次属于依法重新公布。

  三、区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区片综合地价实施的政策衔接和宣传解读工作。

  四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大兴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比例的通知》(京兴政发 〔2021〕19号)同时废止。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区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按批准并公告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北京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京政发〔2024〕15号)及本通知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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