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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大兴区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大兴区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
意见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切实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营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良好环境,推进见义勇为管理工作程序化、服务保障方式社会化、抚恤救助工作规范化、评选表彰工作制度化,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提高对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见义勇为是为了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同时也是"以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团结互助为荣"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集中体现,历来是中华民族精神、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对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形成良好社会风尚,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在全社会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有利于促进社会风气不断改善,有利于形成"知荣辱、讲正气、树新风、促和谐"的文明风尚,营造一个清正廉明、正气上升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拓宽宣传渠道,营造"见义勇为为荣"的社会风尚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媒体及社区宣传栏等多种宣传方式,结合重大纪念日和"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评选表彰,及时宣传报道见义勇为人员先进事迹,倡导见义勇为,培育急公好义、乐于助人的社会公德,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结合"新北京、新奥运"和"和谐社区、和谐村镇"建设,深入社区家庭和全体市民宣传见义勇为精神,使"见义勇为光荣,见义不为可耻"的道德风尚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三、完善政策措施,依法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依法维护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是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基本要求,根据我区实际,建立健全抚恤救助工作机制。
(一)提高物质奖励和抚恤标准。
凡被北京市授予"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市民)"荣誉称号的人员,在市政府奖励1万元基础上,区政府再奖励5000元;被区政府授予"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荣誉称号的人员,区政府奖励1万元;被区民政部门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人员,奖励5000元;获得"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市民)"荣誉称号中的牺牲人员,在市政府一次性奖励金20万元基础上,区政府再增加5万元奖励。
(二)扩大优待范围。
1、见义勇为人员凭有效证件,免费参观、游览市、区(县)属博物馆、公园和其他对社会开放的场所。
2、获得"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称号的牺牲和一至四级伤残人员的子女,在入托、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照顾。
3、见义勇为人员在报考北京市高级中学(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时加10分录取。
4、被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劳资关系在本市辖区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5、对于见义勇为人员致残人员,伤残后尚有一定劳动能力而无工作单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协调解决就业问题;生活不能自理且家庭供养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区民政局批准,可以安置到福利机构;因见义勇为受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参照国家有关工伤的规定发给补助金;无工作单位且户籍在本区的,由区民政局从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给予每月不低于本市当时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经济补助,其家属没有生活来源的,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就业;愿意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区工商、税务等部门给予优先办理证照、减免有关税费等照顾。
6、因见义勇为牺牲,其抚恤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死亡规定办理;国家没有规定且户籍在本区的,由区民政局从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抚恤金。
(三)建立救助机制。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负伤的人员,应及时将其护送到医院救治或呼叫急救车进行救治。
2、对于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应当积极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或拖延。
3、救治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费用,由所在工作单位垫付;工作单位无力暂付或者无工作单位的,从见义勇为基金中暂付;紧急情况下,由区医疗机构垫付。
四、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考核机制
为做好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建立由区民政局牵头组织,区公安、人事、财政、精神文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工商、税务、宣传、司法、文化、园林等部门配合的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指导和协调全区的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同时,将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列为区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范畴,纳入各单位工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督促各单位落实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使见义勇为工作同精神文明建设与各项工作同部署、同要求、同落实,借助各种社会资源,动员和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维护社会秩序,创建互助、互爱、扶贫济弱的和谐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