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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西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5月11日区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大兴西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保护大兴西瓜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大兴西瓜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大兴西瓜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大兴西瓜生产、销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兴西瓜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7年第49号批准公告中规定的保护区域内属于保护品种的西瓜。
第四条 大兴西瓜的保护区域为:庞各庄镇、榆垡镇、北臧村镇、魏善庄镇、安定镇、礼贤镇的行政区域。
第五条 大兴西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品种为:京欣1号、京欣2号、京欣3号和航兴1号四个品种中的单瓜重为4-8千克的适生西瓜。
第六条 使用大兴西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程序申请,经审核、登记、批准后,方可使用。未经批准不得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七条 在大兴西瓜保护区域范围以外所生产的西瓜,不得使用大兴西瓜名称及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不得在生产的大兴西瓜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九条 大兴西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大兴西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领导,相关部门应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大兴西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大兴区人民政府成立“大兴西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简称保护管理委员会)。保护管理委员会由区农业委员会、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各镇人民政府组成,负责大兴西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保护管理委员会设立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申报审核办公室(简称审核办)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简称管理办),分别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审核办设在大兴区农业委员会。其职责:
(一)组织召开保护管理委员会会议。
(二)制定大兴西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计划。
(三)通报有关大兴西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情况。
(四)组织宣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五)组织宣传贯彻、实施《地理标志产品:大兴西瓜》标准和质量技术要求等。
(六) 负责对申请使用大兴西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材料进行核实。
(七)负责对大兴西瓜的生产情况和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设在大兴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其职责:
(一)宣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二)宣传贯彻、实施《地理标志产品:大兴西瓜》标准、质量技术要求等技术法规。
(三)受理大兴西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后,颁发《大兴西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并登记注册。
(四)负责对大兴西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五)依法对大兴西瓜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保护,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保护区域内各镇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管理组织,负责本镇大兴西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协助地理标志保护办组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二)协助地理标志保护办组织宣传贯彻、实施《地理标志产品:大兴西瓜》标准及质量技术要求。
(三)为申请使用大兴西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出据相关证明。
第三章 专用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大兴西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和“大兴西瓜”四个文字组成。
大兴西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时间为每年5月1日至8月31日,其他时间禁止使用大兴西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十六条 使用大兴西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审核办提交申请材料经核实后向大兴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大兴西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所在镇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保护地域范围的证明。
(三)具有检验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合格的检验报告。
(四)属于单位或合法组织应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协会证书或经济合作组织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第十七条 大兴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申请后,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后,由管理办发放《大兴西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并登记注册。
第十八条 持有《大兴西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者,可在其生产的大兴西瓜产品包装、标识、广告、说明书上使用大兴西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但不得扩大范围使用,不得将专用标志的使用权转让、转借、出租、出售。
第十九条 《大兴西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由保护管理委员会统一制作,大兴西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由保护管理委员会指定印刷定量发放。专用标志使用者须每年3月31日前将包装和专用标志使用数量报管理办。
第二十条 管理办会同审核办每年10月份对使用专用标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年度核查。
第四章 生产、销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大兴西瓜种植环境应符合无公害生产环境要求,按标准种植栽培,建立生产、销售台帐及农事记录。
第二十二条 大兴西瓜生产者应严格按《地理标志产品:大兴西瓜》标准及相关规定生产,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地理标志产品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使用大兴西瓜专用标志的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标识标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对申报过程中的产品进行检验,并对获准使用大兴西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单位和个人所生产的大兴西瓜质量进行不定期抽查检验。
第二十五条 使用专用标志的单位和个人,产品不符合大兴西瓜地理标志产品标准规定,或产品质量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的,停止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由管理办上报国家质检总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
第二十六条 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者应当使用标志。不按规定使用标志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标志的,由管理办按规定报国家质检总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第二十七条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漏企业的技术机密,不得弄虚作假。违反上述规定的,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兴西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