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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请示报告意见和函等文种使用的意见》(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