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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错时上下班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8〕4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