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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民委员会(经济联合社):
为了更好的集约有效的使用有限的土地资源,谋求农民利益的最大化,合理调整产业布局,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提高经济运行质量,经政府工作会议研究决定,针对我镇目前农村集体土地的出租与出让特规定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农村集体土地的出租
1、对现有已经出租的集体土地,原则上继续履行出租合同,但不得擅自调整租赁年限,对于租赁到期的合同,可按现行租金指导价格签定为期一年的租赁合同,租期不得超过一年。
2、对于不符合建设用地规划的农村集体土地,无论面积大小,一律不得再行出租,杜绝违法建筑。
3、对于现有规划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一律暂时不得出租,对于已经出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各村负责通知承租方,自本通知下发时间起一律不得向第三方转租,已经在建的转租项目一律停止施工建设。
二、农村集体土地的出让
除国家征占土地和镇公益建设项目以及已经签定出让协议的项目以外,一律暂时不得出让农村集体土地,待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后,再行配套相应的指导意见。
三、各村民委员会(经济联合社)要服从全局,认清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理性发展和盲目发展区别,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如有违反,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四、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大兴区旧宫镇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