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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镇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高村级经济收入,进一步加快新农村建设和城市化建设步伐,调动村级招商引资及对现有企业管理的积极性,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与标准
(一)奖励对象。
全镇28个行政村。
(二)奖励标准。
1、镇政府对于村级企业当年形成的镇级财政收入按其总额的60%奖励该村,用于村集体基础设施建设和村级公益事业。
2、村内企业已经享受《关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扶持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瀛政发〔2004〕1号)的奖励政策或已经享受镇扶持资金政策的,该企业当年所形成的镇级财政收入不计入该企业所在村的镇级财政收入总额;对于在2008年底安全生产整治过程中所清退企业的空置厂房上新引入的企业按《关于建立村级企业引入奖励机制办法的实施办法》(兴瀛政发〔2008〕41号)执行。
3、如遇国家财政体制和税收政策调整,以上奖励办法也相应进行调整。
二、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
奖励资金要专款专用,由镇经管站负责对奖励资金进行监督管理与审计。
三、本办法由瀛海镇财政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