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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村民对居住条件有了新的需要。为了进一步指导规划村民能够顺利做好翻建房屋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89年第39号》的规定和市规委批准镇村规划,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镇农村村民翻建房的管理意见,请各村村民遵照执行。
一、农村村民原址翻建房屋要遵守以下原则:
①宅基地面积均为0.3亩。
②房屋东西长度不得超过15米,南北长度不得超过13.3米,檐高度不得超过3米,地基高度要与邻里地基的高度相协调。
③原宅基地面积超过0.3亩的按0.3亩执行(超出部分按照镇村建设规划逐步调整)。房屋东西长度超过15米的均按15米执行(超出部分按照镇村建设规划逐步调整)房屋长度未达到15米的均按原有长度审批。房屋南北长度超过13.3米的,均按13.3米执行(超出部分按照镇村建设规划逐步调整)房屋长度未达到13.3米的均按原有长度审批。
④在0.3亩宅基地使用范围内建房的均不能超过75%的容积率(即包括建厢房、倒座房)。
⑤农村翻建房屋时房屋的使用年限原则上超过10年以上(以宅基地使用证或农建科存档为准)方可申请翻建。
二、农村村民原址翻建审批程序:
1、农村村民提出书面申请。
2、村民代表会表决通过,邻里签字后公示,公示期七天。
3、由村委会申报镇农建科审批。
受理申报审批时间为每年:1月-3月和7-9月集中报批。
4、严格遵守《礼贤镇人民政府关于对镇域内各类建设实行预收垃圾清除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兴礼政文[2008]11号】的规定。
审批文件自下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为6个月。其他时间农建科不再接受农村房屋翻建申请。
三、农村村民翻建房屋需由镇农建科现场审核后方能拆除,并发给许可翻建审核表,否则不予验收,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四、村民翻建完房屋后需填写个人申请验收表。验收程序:1、由各村村主任进行初步把关验收,合格后上报镇农建科。2、待农建科工作人员到现场审核验收后,由镇政府制发翻建房屋批复,批复作为宅基地使用证统一变更为房屋产权证时的证明材料。由镇政府、村委会分别存档备查。
五、此意见自2009年3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礼贤镇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意见》(兴礼政文【2008】13号)自此文件执行之日起自动废止。
六、本意见由礼贤镇政府农建规划科负责解释。
注:2008年已申请翻建房屋未建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礼贤镇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三月一日